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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106-0007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成文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6-17
发文字号: 宣环办〔2021〕56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市大气环境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9936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106-0007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成文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6-17
发文字号: 宣环办〔2021〕56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市大气环境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9936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公安局

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宣环办〔202156

 

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以下简称《第六阶段》的要求,自 2021 7   1日起,我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 6a排放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第六阶段》规定的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  N3类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M1类汽车。

二、在 2021  6  30 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在 2021  12 31 日前(含当日,以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请各重型柴油车销售企业严格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四、车主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通过车辆信息查询平台(http://info.vecc.org.cn/ve/vin/index)予以确认。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公安局 

2021617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1-06-17 15:0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