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746753455P/202106-0007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成文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发文字号: | 宣环办〔2021〕56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大气环境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9936 |
索引号: | 11341700746753455P/202106-0007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
发文字号: | 宣环办〔2021〕56 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大气环境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9936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公安局
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宣环办〔2021〕56 号
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以下简称《第六阶段》)的要求,自 2021年 7 月 1日起,我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 6a排放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第六阶段》规定的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 和 N3类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 M1类汽车。
二、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在 2021 年 12月 31 日前(含当日,以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请各重型柴油车销售企业严格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四、车主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通过车辆信息查询平台(http://info.vecc.org.cn/ve/vin/index)予以确认。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