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4年1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新的《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新《安徽补偿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安徽补偿办法》对补偿断面、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超标补偿金核算都作了较大调整,现有的《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与新《安徽补偿办法》内容已无法衔接,因此需要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在全面总结新《安徽补偿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于2024年2月23日联合起草了《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在2024年2月26日正式行文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宣城经开区管委会意见,各地均反馈了意见;同时于2024年3月6日至4月6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建议,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在汇总吸纳各地意见建议基础上,联合市财政局初步形成了《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讨论稿)》,且经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郝敬荣法律顾问出具具有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和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意见。2024年4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修订稿)》,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最后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名义于2024年5月7日联合印发。
三、主要变化
(一)省级补偿断面生态补偿金标准在新《安徽补偿办法》基础上再降低
市财政与各地清算生态补偿金时,省级补偿断面生态补偿金标准执行新《安徽补偿办法》生态补偿金标准的70%,年度清算结余的省级生态补偿金,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二)省级补偿断面超标补偿金标准严格执行新《安徽补偿办法》标准
市财政与各地清算超标补偿金时,严格执行新《安徽补偿办法》超标补偿金标准。
(三)市级补偿断面减少1个
经宣州区政府提议取消大豪水厂水源地市级补偿断面,同时征得宣城经开区同意后,取消大豪水厂水源地市级补偿断面。
(四)市级补偿断面按补偿指数(P值)核算补偿资金
市级补偿断面均为跨县(市、区)界断面,参照新《安徽补偿办法》,跨界断面按补偿指数(P值)核算补偿资金。
(五)新增水质指数、水质指数变化率的生态补偿内容
将各责任地方水质指数、水质指数变化率纳入生态补偿范畴,并参照《关于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补充通知》(宣环办〔2023〕64号)执行。
解读机关: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单位:水生态环境科
咨 询 人:卫敏
联系方式:0563- 303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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