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激励和约束各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皖环发〔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横向补偿为主、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补偿断面的确定和水质监测相关工作,以省定的地表水补偿断面和市域重点跨界地表水断面为主;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以省、市下达的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为准。省、市另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今后单独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地表水断面自动退出本补偿断面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和使用按《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各地向市政府缴纳本年度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保证金,具体金额和缴纳时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各地上年度地表水环境质量另行发文确定。
第五条 补偿断面分为三类,补偿责任由水质断面责任属性确定。第一类为省级纵向补偿断面,即非跨设区市界国控断面,由责任地方与市财政进行补偿,其中,河流、湖库等分属2个以上责任地方的断面,补偿金额由责任地方平均分配。第二类为省级横向补偿断面,即跨设区市界国、省控断面,由责任地方与市财政进行补偿。第三类为市级横向补偿断面,即市域内跨界省控、市控断面,由上、下游责任地方之间进行生态补偿。
第六条 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质类别以生态环境部下达的监测结果为准;其它断面按照断面属性,以省生态环境厅或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监测结果为准。
第七条 根据补偿断面级别、属性及年度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采取差异化的核算方法。纵向补偿断面实行月度补偿和年度奖励相结合的核算方法,横向补偿断面实行年度核算方法。pH、溶解氧导致的月度水质类别恶化不纳入计算。通过本底判定的补偿断面,扣除自然因素影响。
第八条 省级纵向补偿断面,根据断面水质状况进行补偿金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
(一)生态补偿金
水质目标为Ⅱ类断面:当月度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由市财政每次以每个断面17.5万元的标准补偿责任地方;当水质年均值达到或优于Ⅱ类时,由市财政于下一年度清算时,以每个断面35万元的标准,对责任地方进行奖励。
水质目标为Ⅲ类断面:当月度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及以上的,由市财政每次以每个断面17.5万元的标准补偿责任地方;当水质年均值达到或优于Ⅲ类时,以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计算补偿指数,补偿指数乘以补偿基数70万元,确定年度奖励金金额。由市财政于下一年度清算时,给予责任地方年度奖励金。
某断面年度奖励金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Ci——某项指标实测年均浓度值;
C0——某项指标对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值;
n——某断面计算补偿指数的指标个数(n=4);
R——某断面年度奖励金金额。
水质目标为Ⅳ类断面:当月度水质类别达到或优于Ⅲ类的,由市财政每次以每个断面35万元的标准补偿责任地方。
补偿断面年度水质类别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不予发放当年月度生态补偿金。
(二)超标补偿金
当月度水质类别较年度目标恶化的,由责任地方补偿市财政。超标补偿金额根据断面补偿因子超标情况按月进行求和计算。断面超标补偿因子共4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超标补偿金为4项因子指标超标补偿金之和。
超标补偿标准为:断面水质某个超标补偿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地方补偿市财政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超标补偿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超标补偿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
核算超标补偿金额时,当相邻的上游入境断面对应水质指标实测浓度值超出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超标项的实测浓度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生态补偿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断面=C下游断面/(1+k)
k=(C上游断面-Cio下游断面)/Cio下游断面
式中:Ci下游断面——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某项指标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影响后的核算浓度值;
C下游断面——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
k——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影响系数;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Cio下游断面——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某项指标目标值。
第九条 横向补偿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常年年平均浓度值为基本限值,测算补偿指数,核算补偿资金。
(一)省级横向补偿断面,补偿指数测算公式如下:
式中:P——跨界断面的补偿指数。
ki——指标权重系数,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指标权重系数均为0.25。
Ci——某项指标的当年年均浓度值。
Cio——某项指标的基本限值。国控断面取2021-2023年三年平均值、省控断面取2022-2023年两年平均值。指标均值高于断面水质目标限值的,取断面水质目标限值。
若P<0.80,市财政补偿责任地方140万元;若0.80≤P<0.95,市财政补偿责任地方70万元;若0.95≤P≤1.05,市财政与责任地方互不补偿;若1.05<P≤1.20,责任地方补偿市财政100万元;若P>1.20,责任地方补偿市财政200万元。
(二)市级横向补偿断面,补偿指数测算公式如下:
式中:P——跨界断面的补偿指数。
ki——指标权重系数,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指标权重系数均为0.25。
Ci——某项指标的当年年均浓度值。
Cio——某项指标的基本限值。省控断面取2022-2023年两年平均值、市控断面取2021-2023年三年平均值。指标均值高于断面水质目标限值的,取断面水质目标限值。
若P<0.80,下游责任地方补偿上游责任地方50万元;若0.80≤P<0.95,下游责任地方补偿上游责任地方25万元;若0.95≤P≤1.05,上下游责任地方互不补偿;若1.05<P≤1.20,上游责任地方补偿下游责任地方25万元;若P>1.20,上游责任地方补偿下游责任地方50万元。
第十条 各责任地方水质指数、水质指数变化率的生态补偿参照《关于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补充通知》(宣环办〔2023〕6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或人为干扰监测站点(断面)事件的,不予发放事件所在责任地方当年生态补偿金,正常收缴超标补偿金。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遇特别重大或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生态环境保护及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或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直接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暂停影响期间月度补偿核算。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月度、年度计算各补偿断面的补偿金额,向社会公布,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地。市财政按年度对断面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年度清算结余的省级生态补偿金,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宣环办〔2022〕57号)同时废止。
附表:1.宣城市地表水省级生态补偿断面表
2.宣城市地表水市级生态补偿断面表
附表1
宣城市地表水省级生态补偿断面表
序号
|
责任
地方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断面属性
|
2025年
水质目标
|
补偿责任
|
1
|
宣州区
|
玉山取水口上游
|
水阳江
|
国控、省考核
|
Ⅱ
|
宣州区与市财政
|
2
|
管家渡
|
水阳江
|
国控、省考核、宣马交界
|
Ⅱ
|
宣州区与市财政
|
3
|
水碧桥
|
水阳江
|
国控、省考核、皖苏交界
|
Ⅲ
|
宣州区与市财政
|
4-1
|
宣芜交界
|
周寒河
|
国控、省考核、宣芜交界
|
Ⅲ
|
宣州区与市财政
|
5-1
|
周村
|
汤泊河
|
省控、省考核、宣芜交界
|
Ⅲ
|
宣州区与市财政
|
6-1
|
南漪湖西湖湖心
|
南漪湖
|
国控、省考核
|
Ⅲ
|
宣州区与市财政
|
6-2
|
郎溪县
|
南漪湖东湖湖心
|
南漪湖
|
国控、省考核
|
Ⅲ
|
郎溪县与市财政
|
7
|
殷桥
|
梅溧河
|
国控、省考核、皖苏交界
|
Ⅲ
|
郎溪县与市财政
|
8
|
广德市
|
狮子口
|
无量溪河
|
国控、省考核
|
Ⅲ
|
广德市与市财政
|
9
|
东村桥
|
泗安河
|
国控、省考核、皖浙交界
|
Ⅱ
|
广德市与市财政
|
10
|
梨园口
|
新郎川河
|
国控、省考核、广郎交界
|
Ⅱ
|
广德市与市财政
|
11
|
宁国市
|
坞村
|
东津河
|
国控、省考核
|
Ⅱ
|
宁国市与市财政
|
12
|
汪溪
|
水阳江
|
国控、省考核
|
Ⅲ
|
宁国市与市财政
|
13
|
泾县
|
泾南交界
|
青弋江
|
国控、省考核、宣芜交界
|
Ⅱ
|
泾县与市财政
|
14
|
绩溪县
|
柏山
|
西津河
|
国控、省考核、绩宁交界
|
Ⅱ
|
绩溪县与市财政
|
15
|
新管
|
扬之河
|
国控、省考核,宣黄交界
|
Ⅱ
|
绩溪县与市财政
|
16
|
旌德县
|
旌泾交界
|
徽水河
|
国控、省考核、旌泾交界
|
Ⅱ
|
旌德县与市财政
|
17
|
南元桥
|
玉水河
|
国控、省考核
|
Ⅱ
|
旌德县与市财政
|
4-2
|
市经开区
|
宣芜交界
|
周寒河
|
国控、省考核、宣芜交界
|
Ⅲ
|
市经开区与市财政
|
5-2
|
周村
|
汤泊河
|
省控、省考核、宣芜交界
|
Ⅲ
|
市经开区与市财政
|
附表2
宣城市地表水市级生态补偿断面表
序号
|
责任地方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断面属性
|
2025年
水质目标
|
补偿责任
|
1
|
郎溪县
|
百车口
|
郎川河
|
省控、省考核、郎宣跨界
|
Ⅲ
|
郎溪县与宣州区
|
2
|
新法村
|
新郎川河
|
市控、市考核、郎宣跨界
|
Ⅱ
|
郎溪县与宣州区
|
3
|
宁国市
|
钟鼓滩
|
水阳江
|
市控、市考核、宁宣跨界
|
Ⅲ
|
宁国市与宣州区
|
4
|
绩溪县
|
版书分界山
|
徽水河
|
市控、市考核、绩旌跨界
|
Ⅱ
|
绩溪县与旌德县
|
5
|
隐塘桥
|
白沙河
|
市控、市考核、绩旌跨界
|
Ⅱ
|
绩溪县与旌德县
|
6
|
旌德县
|
滑渡
|
浣溪河
|
市控、市考核、旌宁跨界
|
Ⅱ
|
旌德县与宁国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