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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06-0011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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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3-06-26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6 09:02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3620


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安徽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工作原则,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形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底前,完成水阳江、青弋江、新安江、太湖流域重要河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任务,完成30%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上述排污口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水阳江、青弋江、新安江、太湖流域重要河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基本建成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开展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组织开展排查

各地要在前期已开展的宣城市长江一二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基础上,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通过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工实地勘察等手段开展全方位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三)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

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对排查现场符合采样监测条件的排口,排查期间应同步开展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各地要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指标为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特征污染物。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四)建立整治工作台账

各地要认真梳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要建立规范统一的入河排污口台账,建立常态化机制,掌握入河排污口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台账。水阳江、青弋江、新安江、太湖流域重要河流、重点湖泊排污口台账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其余入河排污口台账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核确认。

(五)明确整治要求

各地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区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水阳江、青弋江、新安江、太湖流域重要河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方案应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整治方案要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排污问题、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的监督指导工作。

(六)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各地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供水和工程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七)清理合并一批

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八)规范整治一批

各地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

各地要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中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分级管理,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21259号)要求执行。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纳入属地日常环境监管体系。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完善树标立牌

各地要依据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统一设置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入河排污口“有标牌、看得见”。

(四)明确监管责任

各地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五)强化执法监测

各地要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要加大排污口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以及未落实排污许可证等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和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牵头抓推进、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地要研究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保障措施,将其列入重点支持项目,并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三)加强公众监督

各地要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流域重要河流、湖泊清单


附件

 

流域重要河流、湖泊清单

流域

流域重要河流、湖泊

水阳江流域

水阳江(干流)、金沙河、西津河、东津河、中津河、汪溪河、山门河、华阳河、双桥河、宛溪河、白马河、郎川河、新郎川河、无量溪河、流洞河、桐汭河、粮长河;南漪湖。

青弋江流域

青弋江(干流)、徽水河、汀溪河、渣溪河、濂溪河、合溪河、孤峰河、周寒河。

新安江流域

扬之河、登源河、大源河。

太湖流域

梅溧河、泗安河。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