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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003-0008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环办〔2020〕11 号
发布日期: 2020-03-10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003-0008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环办〔2020〕11 号
发布日期: 2020-03-1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0 11:0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环境污染

治理,保护生态环境,依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578 号)、财政部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10 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11 号)、《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12 号)及安徽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的《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0〕1013 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我市的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用于市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库内的项目,其使用范围同时还应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每

年度省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下达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时规定的使用范围及提出的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业务科室拟定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由综合科汇总并提出建议,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
研究。经会议研究决定的拟补助资金项目,由综合科在局网站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发资金分配方案。本条所指的专项资金不包括省、市财政部门直接切块分配到各地的资金。
第六条 由市级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分配至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使用的专项资金,其拨付由项目建设方向所在地
生态环境分局提出拨付申请,分局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业务科室提出意见经其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同意交财务室按规定程序拨付;分配至市本级项目使用的专项资金,其拨付由项目建设方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拨付申请,业务科室提出意见经其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同意交财务室按规定程序拨付。财务室应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综合科及相关业务部门。
第七条 业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以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督促、指导和跟踪,定期在中
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和安徽省环境保护项目库管理系统更新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综合科会同业务部门,每年至少对各地专项资金的用途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方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其他使用专项资金的市本级项目由项目建设方直

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验收申请),各分局及市局业务部门应及时对使用专项资金的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综合科。使用专项资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宣城市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宣环办[2016]121 号)执行。
第十条 综合科会同业务部门及财务室,根据省生态环境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
管理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