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意义
为切实解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分散问题,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二、总体考虑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依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578号)、财政部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10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11号)、《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12号)及安徽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的《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0〕101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工作目标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举措
1、资金分配程序: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业务科室拟定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由综合科汇总并提出建议,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经会议研究决定的拟补助资金项目,由综合科在局网站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发资金分配方案。
2、资金拨付:由市级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分配至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使用的专项资金,其拨付由项目建设方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出拨付申请,分局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业务科室提出意见经其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同意交财务室按规定程序拨付;分配至市本级项目使用的专项资金,其拨付由项目建设方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拨付申请,业务科室提出意见经其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同意交财务室按规定程序拨付。财务室应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综合科及相关业务部门。
3、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方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其他使用专项资金的市本级项目由项目建设方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验收申请),各分局及市局业务部门应及时对使用专项资金的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综合科。
五、保障措施
每年至少对各地专项资金的用途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下一步工作
根据省生态环境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管理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