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生态补偿,是一种让生态环境保护者或受害者得到补偿的制度设计,以“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为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2011年起,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在新安江流域实施。 2014年,全省首个省级层面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在大别山区实施。2016年8月11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印发)。2017年12月30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7〕343号印发)。目前,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财政厅已开展2018年1月份、2月份、3月份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资金计算并通报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起草了《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3月27日至4月3日,征求了各地各有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落实各地水环境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落实省级、市级财政污染赔付资金的收缴和生态补偿资金的规范使用。
三、创新举措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共14条内容,依据全市跨界断面地表水环境特点,结合国家及省里要求,在全市建立以横向补偿为主、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市域内跨界断面、出市境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根据断面水质情况,制定了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办法: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地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地方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地方获得生态补偿金。跨界断面上、下游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其余断面由责任地方、市财政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分属2个责任地方的断面,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平均分配。
根据职责分工,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补偿断面的设置和开展水质监测工作,按照断面属性和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确定的监测结果,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年度进行结算。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每月通报各地生态补偿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四、下一步措施
一是健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推进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实施监测监察垂管制度改革,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行采测分离等。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环保责任底线,强化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严格实行考核,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依据《宣城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宣环防〔2017〕14号)、《宣城市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宣环办〔2017〕41号)的通知,对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单位严格考核,严明奖惩。四是加强资金保障,由县级财政根据补偿断面的情况预交保证金,完善《宣城市水污染防治专项总体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申报和争取资金支持。五是综合施策推进流域治理。落实各级河长责任,督促各地、各牵头单位严格实施“一河(湖)一策”。六是加强督查巡查,对不达标断面通报地方政府严格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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