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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501-0004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自然资规执罚〔2025〕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07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501-0004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自然资规执罚〔2025〕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自然资规执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1-07 14:02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宁自然资规执罚〔202513

 

宁国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21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4至2025年,你公司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情况下,于我市青龙乡西林村占用145.4㎡茶园地(农用地)建设青龙西林雲间水韵旅游项目景平台、漂流滑道和挡土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宁国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项目备案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青龙西林雲间水韵旅游项目,项目法人:宁国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认定项目建设主体为你公司

    根据宣政地宁202415用地批复时间:2024年11月18日及现场核查,认定项目建设开始时间为2024年。

根据宁国金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实地勘测数据,及套合2023年宁国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宁国市青龙乡西林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认定建设用地和林地范围外占地建设面积为:景平台117.7㎡,漂流滑道27.7㎡,合计145.4㎡,挡土墙长度43.3m。其中97.9㎡观景平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不符合规划,19.8㎡观景平台、27.7㎡漂流滑道和43.3m挡土墙不占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符合规划。地类均为农用地中的茶园(代码020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违法现场照片                               

4.相关图纸

5.其他相关书证等

我局已于2025418日依法向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调查认为,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情况属实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97.9㎡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建设的观景平台,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45.4㎡土地退还到青龙乡西林村;

3.没收符合规划部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景平台(建筑面积19.8㎡)、漂流滑道(建筑面积27.7)、挡土墙(长度43.3米);

4.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罚款145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款缴纳宁国市政府非收入徽商银行宁国支行账号2****************51;中国银行宁国支行账号187****2028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国市支行账号:1**************888。凭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回单到我局财务管理科开具罚款票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处罚决定1条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2、3、4条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宜俊 尚磊   

 话:0563-4012780    

 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路与杨岭路交叉口

 

 

                                 2025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