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
二、适用对象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办理方式
可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线下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申请办理。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修订版);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 年 5月修订版);
3.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
4.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
5.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五、申请条件
1.无宅基地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 标准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 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被占用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3.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
七、申报材料
1.《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请表》;
2.《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八、办理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填写《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请表》和《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村组公示。村民小组在 5 个工作日内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村级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 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 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 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的,农户直接向 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内公示,由 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政府。
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的,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即申请、审查、上报。
(四) 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政府 7 个工作日之 内完成联合审核工作,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 相关要求。对于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的,经审查,7个工作日之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九、办理时限
2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