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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503-0002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态委办〔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03-03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503-0002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态委办〔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03-03
关于印发《宣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3 08:51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整治人民群众关切的扬尘问题,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将《宣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另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执行。 

 

                                                       宣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228

  


抄送:市公管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宣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治各类扬尘污染,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建筑物拆除、老旧小区改造、矿山开采修复、渣土运输等为重点,全面落实扬尘防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督查执法,不断提高各类扬尘防治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各类产生扬尘主体防尘降尘措施

    1.施工现场扬尘整治

    (1)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要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建筑物拆除、老旧小区改造等各类施工现场要细化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具体包括:落实围挡封闭、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百分百,另外强化拆迁工地作业扬尘管控,结合实际情况安装喷淋等抑尘降尘设施。

    (2)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执行《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要求,持续推动全市10000平方米以上规模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到2025年底,安装接入率占比达到70%以上;鼓励主城区5000至10000平米的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力争到2025年底,安装接入率占比达40%以上。在线监测设施(PM2.5、PM10等)应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根据监测数据适时采取增加洒水次数、暂停施工等措施。

    (3)施工机械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关于开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的通知》《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要求,禁止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国二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核验进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情况,规范使用已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和胶粘剂。依据《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室内地坪施工、室外建筑物、市政工程等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5)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据《宣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当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及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停止管线土方施工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的提升,进一步加强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强制性措施的落实。

    (6)其他防尘要求。严格落实《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要求,道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应根据施工条件采取分段施工,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对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落实洒水、冲洗、覆盖、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防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拌合、碾压应洒水降尘。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整治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制定防尘方案,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

    (2)料场实施封闭,安装喷淋等防尘设施,物料库房与骨料堆场、物料输送带同时封闭,露天堆放料堆应有效覆盖。

    (3)严格控制搅拌站上料、配料、搅拌环节生产性粉尘排放,搅拌主机入口、配料仓、原材料卸料口等部位安装防尘设施。粉料仓集尘装置确保有效,不得出现冒顶现象。

    (4)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正常使用,安排人员负责车辆冲洗,检查车辆密闭情况,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运输车辆放大字牌清晰、车身清洁并安装接料斗。

    (5)厂区地面硬化或绿化并实行污水、废水全部回收利用,建设固废垃圾屋并及时清理。

    (6)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颗粒污染物在线监测。

    (7)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并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否则不允许生产。

    3.矿山开采修复扬尘整治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成立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专班的通知》《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要求,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加工、道路、堆场等重点区域和爆破、破碎、运输等重点作业环节必须100%落实收尘、防尘措施。

    (二)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现场监控费,并及时足额支付,确保经费保障落实到位,同时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加大对项目检查力度,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 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施工单位应切实履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开复工前报送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工地扬尘治理清单等台账资料,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以减少施工作业过程中扬尘污染。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项目部、专职管理人员“三级检查制度”,对本单位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考核。

    (3)监理单位应积极履行监理职责。要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现场总监理工程师要参与施工扬尘治理和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施工扬尘治理要求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应建立生产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资料收集及信息采集制度,生产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资料应建档保存,易产生扬尘点以及运输车出厂冲洗等应有视频在线监控,厂区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应与主管部门联网。

    (5)矿山开采企业应落实好矿山绿色化升级改造及矿区道路硬化、洒水清扫等降尘抑尘措施,实现施工低尘化、加工密闭化、运输清洁化。

    (三)明确行业部门监管职责

    (1)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负责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房屋拆除施工、老旧小区改造、园林绿化裸土、建筑垃圾处置等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负责指导渣土车辆扬尘防治工作。

    (2)市交通局负责对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和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山企业规范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

    (6)市工信局负责指导矿山加强收尘、防尘措施落实。

    (7)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和宣城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组织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渣土运输企业、房屋拆除施工、老旧小区改造、园林绿化裸土、建筑垃圾处置、矿山开采修复、进出口施工车辆污染路面等扬尘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加强扬尘巡查检查,严格按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规查处。

    (四)强化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

    以宣城市区为主,包括宣城经开区、宣城高新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等区域。以各类建筑、道路、市政、拆迁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扬尘源为重点,严厉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惩戒措施

    (1)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情节轻微或被相关主管部门抄告、曝光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2)3个月内连续两次被相关主管部门抄告、曝光或限期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并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实施警示约谈。

    (3)6个月内连续三次被相关主管部门抄告、曝光或限期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参建单位进行移交行政处罚。

    (4)对12个月内同一项目因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被第二次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10分,披露期3个月。各部门应及时将处理信息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5)因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被行政处罚的项目,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不得评为“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不得推荐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惩戒措施

    (1)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扬尘防治措施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2)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扬尘防治措施,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或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移交行政机关查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扬尘防治措施,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被立案查处且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属地政府予以关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及时宣传先进经验做法,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等活动,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落实防尘抑尘措施。

    (二)强化工作部署。即日起,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抓好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和协调联动,要对建筑、道路、水利、拆迁等施工工地和易起尘物料运输车辆进行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扬尘场地、运输车辆和监管责任清单。

    (三)强化协商调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问题清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问题清单报送市环委办,清单要明确问题内容、整改主体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验收监管责任单位和整改完成情况。市环委办不定期对扬尘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并进行跟踪;适时开展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四)强化执法处罚。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各自辖区和职责领域范围内的扬尘监管力度,在日常排查的基础上,市环委办定期梳理扬尘防治突出问题,会同市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成立联合帮扶检查组,每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严查扬尘突出问题,对那些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相关单位,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暂停渣土外运和夜间施工许可审批,并予以通报批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屡教不改的,加快、加重处罚力度,提升企业违法成本,确保达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惩戒一起,教育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