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晟雅木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23 15:55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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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经)罚〔2025〕3号
安徽晟雅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0CCM0N,法定代表人:陶凤祥,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3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你公司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2024年9月29日木制家具修色作业时修色间大门处敞开状态、调漆作业在喷漆间外走廊内进行,2024年9月30日你公司底漆喷涂作业时喷漆间大门处敞开状态,部分活性炭箱内未完整填充活性炭,上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均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企业法人信息情况和企业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2024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且活性炭未完整填充情况;
3.2024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2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陶凤祥、员工汪世军、汪陈口述案件的情况;
6.2024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7张、2024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视频拷贝刻录光盘)1份,证明企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且活性炭未完整填充情况;
7.企业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报告表审批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材料,证明企业相关环保手续情况;
8.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经)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裁量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圆整(¥48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