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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501-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5年1月经开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14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501-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5年1月经开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14
2025年1月经开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14 17:44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经)责改〔2025〕1号

 

宣城小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Q2CY9P,法定代表人:李丽仙,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坝街道办事处双凤村双牌组。

2024年10月21日,我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对皖PG8311和皖P200N7两辆小型燃油机动车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要求,在未进行发动机润滑油温度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企业相关信息情况和企业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授权委托员工冯骏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该企业员工冯阿虎、员工付强和员工黄富在该公司任职及职务的情况;

4.2024年10月2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检测过程视频相关内容等情况;

5.2024年10月2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2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机构负责人冯骏和员工冯阿虎、付强、黄富口述案件的情况;

6.2024年10月2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8张及音像视频记录1份(两段),主要证明2024年2月2日PG8311和2024年4月30日皖P200N7两辆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部分操作过程、收费标准及执法人员调取资料的情况;

7.宣城小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皖PG8311和皖P200N7两辆汽油车《在用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车辆基本信息及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8.宣城小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皖PG8311和皖P200N7两辆汽油车检测过程数据各1份,证明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油温未达到80℃仍完成车检的情况;

9.宣城小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皖PG8311和皖P200N7两辆汽油车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车辆检验费用的情况;

10.《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 (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1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 (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排气污染物检测”中车辆预热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经)责改〔2025〕2号

 

安徽晟雅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0CCM0N,法定代表人:陶凤祥,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36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2024年9月29日木制家具修色作业时修色间大门处敞开状态、调漆作业在喷漆间外走廊内进行,2024年9月30日你公司底漆喷涂作业时喷漆间大门处敞开状态,部分活性炭箱内未完整填充活性炭,上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均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企业法人信息情况和企业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2024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且活性炭未完整填充情况;

3.2024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2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陶凤祥、员工汪世军、汪陈口述案件的情况;

6.2024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7张、2024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视频拷贝刻录光盘)1份,证明企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且活性炭未完整填充情况;

7.企业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报告表审批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材料,证明企业相关环保手续情况;

8.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