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经)责改〔2024〕4号
安徽大巨龙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WJEJJ8P,法定代表人李灏,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路9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大巨龙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型居家装饰材料、pvc卷材地板生产基地项目施工现场有砂土物料露天堆放,现场使用卷尺进行测量,其中一堆砂土长约4.5m、宽约2.2m,面积约9.9㎡;另一堆砂土长约5.1m、宽约4.9m,面积约24.99㎡,总计面积约34.89㎡。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大巨龙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大巨龙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身份及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9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大巨龙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检查当日存在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3.2024年10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大巨龙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型居家装饰材料、pvc卷材地板生产基地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存在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4.2024年9月3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安徽大巨龙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型居家装饰材料、pvc卷材地板生产基地项目施工工地现场有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以及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卷尺进行测量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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