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11-00059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不予批准《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0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11-00059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不予批准《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不予批准《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时间:2024-11-20 16:45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409-340000-07-02-789066)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鉴于该项目应执行安徽省地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且报告书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提出环境保护措施。鉴此,报告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第(十)项的情形,我局决定不予批准本次受理的报告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81669461239T)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