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生态环境局>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11-0002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966-2024)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2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11-0002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966-2024)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2
安徽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966-2024)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12 08:48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号DB34/ 4966-2024,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


答:2022年3月7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中要求,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2022年3月28日,《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建城〔2022〕29号)规定,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等17部门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制定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水体〔2022〕55号,2022年8月),其中“(三十)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款明确:“研究完善农药、电镀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管控”。2020年,浙江省发布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江苏省《电镀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开展了多次征求意见工作。为响应《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徽省电镀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控制全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并减少化学需氧量、氮、磷等污染物排放量,降低电镀行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标准》的制订过程


答: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和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标准》前期工作。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2〕628 号)下发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了安徽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组先后赴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以及安徽省各市现场调研电镀企业,深度了解电镀行业生产工艺水平、排水状况、水污染控制措施与排放情况及水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与相关企业和行业专家开展座谈交流,针对电镀行业各类废水治理工艺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编制完成《标准》(初稿),并根据专家咨询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了两次定向征求意见,征求对象包括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长三角各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安徽省直相关厅局、各市生态环境局、行业协会、相关电镀企业和水处理设计与运营企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各相关处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座谈会,经与安徽省表面处理工程协会、省内相关电镀企业等单位代表充分讨论研究,对《标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合肥市组织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课题组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报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3日批准《标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8日联合发布。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


答:《标准》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答:《标准》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和监控要求、实施与监督6个部分内容,根据排放方式的不同,将电镀废水排放标准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规定了电镀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7项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他污染物项目排放监控位置设置在废水总排放口。


五、《标准》实施的时间


答:新建(含改建、扩建)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现有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给予一定的改造过渡期,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1)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标准实施后,国家新发布或新修订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针对电镀废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或严于本标准的,按照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3)标准颁布实施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与本文件不一致且需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七、如何获取《标准》文本?


答:《标准》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s://sthjt.ah.gov.cn/)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