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经)罚〔2024〕5号
安徽力胜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HF7G6B,法定代表人:张建胜,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新路以北、致和路以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宣城市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新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生产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容器及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地面与裙脚采取表面防渗措施,建设液体泄漏堵截设施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信息情况和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员工李辉、欧阳大美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2024年7月1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新建项目及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情况;
4.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整改及危险废物转移的情况;
5.2024年7月1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7月19日、2024年8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胜、员工李辉、欧阳大美口述案件的情况;
6.2024年4月28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4年7月1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8张,2024年8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4年8月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公司新建项目建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整改及贮存库建设情况;
7.危废转移联单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量的情况;
8.你公司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及自主验收意见等材料,证明你公司相关手续情况;
9.你公司提供的生产厂区总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分布情况;
10.你公司提供的超声波清洗线操作工生产任务单12张,证明你公司超声波清洗线生产情况;
11.你公司提供的数控加工中心销售合同、清洗设备购销合同各1份,共4张,证明公司设备采购时间的情况;
12.长沙铭晏环境评估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力胜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相关环境问题非重大变动的补充说明》1份,证明公司相关变动为非重大变动的情况;
13.安徽建业信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力胜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行为涉及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咨询报告》,证明该公司新建项目投资额的情况;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
1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证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标准的情况;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经)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项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表9-6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肆佰柒拾叁元整(¥46473.00);
2.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现教育如下: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规范,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按规范做好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3.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00);
处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肆佰柒拾叁元整(¥18247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