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经)罚〔2024〕4号
宣城小香鲸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WCD2890,法定代表人:李建兵,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致和路16号B栋。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从污水处理站中间工序(第三段调节池)引出,未经气浮和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排放至厂区西北角雨水井,后进入市政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信息情况和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公司员工章文涛、缪昌军、孟勇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2024年4月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3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调节池内设有波纹管通向雨水井及雨水井位置等情况;
4.2024年5月1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5.2024年4月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3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1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员工缪昌军、章文涛、孟勇口述案件的情况;
6.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8张及音像视频记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第三个调节池内设有一根波纹管通向厂区西北角雨水井,雨水井内波纹管有水正在排放,该雨水井直接连通至厂外雨水总排口的情况;
7.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说明、污水处理站施工草图以及公司股东缪昌军与污水处理站建设单位聊天记录等材料,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工艺等情况;
8.你公司提供的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客户日用电量明细单(2024年4月15日至4月30日),证明你公司在此期间用电情况;
9.你公司提供的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及批复、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材料,证明你公司相关手续情况;
10.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WHJ20242467G)1份,证明你公司向雨水井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存在超标的情况;
1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12.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复印件1份,证明检测单位资质情况及检测能力;
13.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上岗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经)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7月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从轻处罚。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已积极整改,第一时间对管道进行封堵、对全厂雨污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整改提升等,并愿意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鉴于你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从轻法定罚款幅度10%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裁量内容,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90000元(壹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