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经)罚〔2024〕3号
安徽特纳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8N6R834B,法定代表人:韩正洋,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开发区宣酒大道158号(核心零部件产业园)7栋/12栋。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机床零部件制造项目前处理工段脱脂清洗废水及磷化清洗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从水槽中抽出排放至厂房外南侧地面,最终通过地面流入雨水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信息情况和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公司员工王定、黄勇、黄青葵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2024年4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4年4月1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前处理工段建设情况、公司视频内容及雨水井位置等情况;
4.2024年4月2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测报告送达情况及告知检测结果情况;
5.2024年4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1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员工王定、黄勇、黄青葵口述案件的情况;
6.2024年4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5张及音像视频记录1份、2024年4月1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5张及音像视频记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员工将前处理工段脱脂清洗废水及磷化清洗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从清洗水槽中抽出排放至厂房外南侧地面,最终通过地面流入雨水井的情况;
7.你公司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材料,证明公司相关手续情况;
8.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WHJ20242155G)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存在超标的情况;
9.宣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10.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复印件1份,证明检测单位资质情况及检测能力;
11.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上岗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核心零部件产业园市政管线相关说明及图纸,证明公司承租厂房市政管线建设情况;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经)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7月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从轻处罚。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已积极整改,第一时间取缔不合规工具、召开员工大会对当事人通报批评、联系第三方机构对污水设施进行维护整改提升,并愿意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鉴于你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从轻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裁量表内容,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