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经)罚〔2024〕1号
安徽利维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W4NNW2K,法定代表人:杨云康,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秋实路以南致和路以西科技园C1厂房。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年产8000万方型新能源动力电池壳和3.6亿个圆柱新能源动力电池壳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验收文件不符,主要生产设备拉伸机由3台增加到6台,超声波清洗线由1条变为超声波清洗线1条+人工清洗烘干线2条,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新增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企业法人信息情况和企业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授权委托企业员工李有水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2024年3月2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1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企业新增生产设备及工艺情况、清洗工段新增污染物等情况;
4.2024年3月2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2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杨云康、员工李有水口述案件的情况;
5.2024年3月2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4年4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4年4月2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4年5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3张,主要证明企业新增清洗烘干线和拉伸机建设、生产等情况;
6.你企业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及自主验收意见,证明你企业相关手续情况;
7.你企业提供的清洗工段、漂白工段使用的水基清洗剂、水基反白剂物质安全资料(MSDS),证明你企业漂白工段废水新增污染物的情况。
8.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WHJ20242721)1份,证明企业新增污染物的情况;
9.宣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10.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客户电费账单及你企业电费明细单,证明你企业电费于2023年9月起有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11.你企业提供的产量汇总表1份,证明企业产能变化情况;
12.安徽资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利维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说明》,证明企业目前环评编制单位对重大变动及处理设施的认定情况;
13.《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证明你企业项目产能及污染物种类变化,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况;
14.北京中宁天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你企业新增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向你企业送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经)罚告〔2024〕1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裁量内容,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企业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柒拾肆元整(¥18474.00);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1裁量内容,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肆仟元整(¥304000.00);
罚款数额共计人民币叁拾贰万贰仟肆佰柒拾肆元整(¥322474.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