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经)罚〔2024〕6号
宣城市天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R0PA9X,法定代表人:明啟,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天湖办事处马村。
宣城市天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8月14日,我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对皖PD909P和皖PW3627两辆小型燃油机动车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要求,在发动机润滑油温度低于80℃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企业相关信息情况和企业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明啟、员工胡宗起、员工蓝晓凤在该公司任职及职务的情况;
3.2024年8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检测过程视频相关内容等情况;
4.2024年8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明啟、员工胡宗起、员工蓝晓凤口述案件的情况;
5.2024年8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7张及音像视频记录1份(三段),主要证明2024年7月5日皖PD909P和2024年5月16日皖PW3627两辆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部分操作过程、收费标准及执法人员调取资料的情况;
6.宣城市天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皖PD909P和皖PW3627两辆汽油车《在用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车辆基本信息及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7.宣城市天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皖PD909P和皖PW3627两辆汽油车检测过程数据各1份,证明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油温未达到80℃仍完成车检的情况;
8.宣城市天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皖PD909P和皖PW3627两辆汽油车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在车辆检验费用的情况;
9.《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 (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经)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裁量内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圆整(¥200.00),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圆整(¥11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