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经开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发布时间:2024-09-18 08:38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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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经)责改〔2024〕3号
宣城市天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R0PA9X,法定代表人:明啟,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天湖办事处马村。
2024年8月14日,我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对皖PD909P和皖PW3627两辆小型燃油机动车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要求,在发动机润滑油温度低于80℃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企业相关信息情况和企业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明啟、员工胡宗起、员工蓝晓凤在该公司任职及职务的情况;
3.2024年8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检测过程视频相关内容等情况;
4.2024年8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明啟、员工胡宗起、蓝晓凤口述案件的情况;
5.2024年8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7张及音像视频记录1份(三段),主要证明2024年7月5日皖PD909P和2024年5月16日皖PW3627两辆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部分操作过程、收费标准及执法人员调取资料的情况;
6.宣城市天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皖PD909P和皖PW3627两辆汽油车《在用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车辆基本信息及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7.宣城市天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皖PD909P和皖PW3627两辆汽油车检测过程数据各1份,证明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油温未达到80℃仍完成车检的情况;
8.宣城市天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皖PD909P和皖PW3627两辆汽油车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在车辆检验费用的情况;
9.《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 (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