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责改〔2024〕11号
安徽龙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11462272,法定代表人:李玉妹,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1818号万创中心10楼。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安徽瑞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功能性PVC压延膜项目3#生产车间工程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贮存有两堆砂土物料露天堆放,现场使用卷尺进行测量,其中一堆砂土长约4.1m、宽约2.5m,面积约10.25㎡;另一堆砂土长约7m、宽约5m,面积约35㎡,总计面积约45.25㎡。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龙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龙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信息情况和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安徽瑞建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瑞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3.安徽龙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授权委托企业员工倪进文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4.2024年8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施工现场存在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的情况;
5.2024年8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的情况;
6.2024年8月1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施工现场存在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以及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卷尺进行测量的情况;
7.安徽瑞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功能性PVC压延膜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证明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情况;
8.安徽龙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证明安徽龙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瑞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功能性PVC压延膜项目3#生产车间工程施工工地的事实。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责改〔2024〕12号
宣城宿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8N8UPG88,法定代表人沈强,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方家冲新苑小区6幢1201室。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宣城市华星外国语学校附属工程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贮存有两堆大面积砂土物料露天堆放,现场使用卷尺进行测量,其中一堆砂土长约7.5m、宽约6.1m,面积约45.75㎡;另一堆砂土长约10.8m、宽约6.9m,面积约74.52㎡,总计面积约120.27㎡,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身份及主体资格、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检查当日存在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3.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建的宣城市华星外国语学校附属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存在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4.你单位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的施工资质和承建宣城市华星外国语学校附属工程的事实;
5.2024年8月1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你单位承建的宣城市华星外国语学校附属工程施工工地现场贮存有两堆大面积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以及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卷尺进行测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