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宿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4-10-16 15:35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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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4〕10号
宣城宿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8N8UPG88,法定代表人沈强,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方家冲新苑小区6幢1201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宣城市华星外国语学校附属工程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贮存有两堆大面积砂土物料露天堆放,现场使用卷尺进行测量,其中一堆砂土长约7.5m、宽约6.1m,面积约45.75㎡;另一堆砂土长约10.8m、宽约6.9m,面积约74.52㎡,总计面积约120.27㎡,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身份及主体资格、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检查当日存在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3.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建的宣城市华星外国语学校附属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存在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4.你单位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的施工资质和承建宣城市华星外国语学校附属工程的事实;
5.2024年8月1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你单位承建的宣城市华星外国语学校附属工程施工工地现场贮存有两堆大面积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以及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卷尺进行测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