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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409-00025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征求《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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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征求《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27
关于征求《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7 14:44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征求《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市本级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市司法局在各有关单位报送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联系人:立法科 张娟,电话:2716196。因清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及时性要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0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邮政编码:242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宣城市司法局  

        2024年9月27日 

 

 

 

附: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依法治省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文件清理的决策部署,着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废止《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宣政秘〔2015〕113号)等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739号)等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废止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1.《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宣政秘〔2015〕113号),理由是该文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5〕44号),理由是该文件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且因机构改革,职能部门已调整,应由承继部门结合实际重新起草。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5〕54号),理由是该文件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且因机构改革,职能部门已调整,应由承继部门结合实际重新起草。

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城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三地一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120号),理由是该文件内容与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相违背。

5.《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监管局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83号),理由是该文件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且出台后未能实际落实。

(二)对下列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做如下修改

1.《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739号

第九条“或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100%。”删除。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科技创新“双倍增”行动方案的通知》(宣政秘〔202221号)

将第三部分“行动任务”第16项“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奖补”中“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删除。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亩均效益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5号)

1)将二、评价体系(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亩均技术改造投资、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污染物排放营业收入、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单位能耗营业收入7项评价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40分、20分、10分、10分、10分、5分、5分。修改为(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亩均产出、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单位能耗营业收入等为主要指标,鼓励各综合考虑本地发展实际及既有工作基础,选取全部评价指标,或增设其他评价指标,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评价

2)将“二、评价体系(二)占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亩均税收、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营业收入3项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60分、20分、20分。修改为(二)占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亩均产出为主要指标。

3)删除“三、计算公式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加上附加分值,附加分值最高不超过15分。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附加分值”内容。

4)删除“四、评价分类”中“亩均税收达不到3万元的,统一纳入D档管理”内容。

5)删除“六、结果运用(一)设置项目准入门槛 各地要加大标准化厂房建设,对招商引资新签约项目,亩均税收低于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亿元,省级以上开发区一般不再单独供地;新供地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各地拟单独供地项目,须报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内容。

6)将“六、结果运用(二)差别化政策运用 各地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能、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修改为“……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发展,B类鼓励提升,C、D类转型帮扶的原则……”。

7)仅保留“六、结果运用(二)差别化政策运用 3.对C、D类(转型帮扶类)”中(3)“一企一策”实施精准帮扶,坚持综合施策,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其余(1)(2)(4)均删除。

8)删除附件2、附件3内容。

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上海)科 创中心运营工作方案和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51

将附件《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 (试行)》第五条修改为第五条 新招引企业、团队入驻科创中心,原则上应符合宣城市“2+8”特色产业规划。

5.《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63号

删除第十条中的落户在本市执业的”内容。

6.《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宣城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3〕7号

删除第二部分“改革任务”中“上述(一)(二)条目中,市政府确定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为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的国有全资企业。”内容。

7.《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宣政办2023〕8

1)删除第十条第项中“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表述和第三项“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5年,且行驶里程未超过5万公里”内容

2)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经营期限为8”中的“经营区域为机动车登记所在地”删除。

3)将第十一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机动车登记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向拟申请经营区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将第十二条网约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修改为“网约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分别到相应许可登记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

8.《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宣政办秘〔2023〕24号)

删除第二部分“重点任务”第(二)项“加大企业招引力度”中“对整体迁入我市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受益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制定奖补政策。”的内容。


 

关于《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过程

2024年3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24〕21号),对截止2023年12月底全国现行的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的各种规定,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存在歧视的规定部署开展专项清理工作;4月30日,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全省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皖法办发〔2024〕15号),对我省该专项清理工作做出部署安排;6月11日,省司法厅、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清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皖司密电〔2024〕1号),就该专项清理工作做出具体时间安排(以上三文件均为机密件,保密期为5年)。

二、起草过程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以市政府办、市委依法治市委办公室名义专门发文部署,并要求市委依法治市委办公室统筹,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对全市涉企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经汇总整理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相关涉企政策文件,于6月30日报送了我市涉企政策目录清单;7月下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涉企政策文件组织开展了第一轮检索、梳理,排查出27件问题线索;8月下旬又委托第三方开展第二轮检索、梳理,排查出54件问题线索。经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定58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精神,经征求相关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意见后,形成清理意见台账于8月30日报送省委依法治省办。9月4日,省委依法治省办交办了2件中央依法治国办反馈的我市涉企政策问题线索,经研究,其中一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于2022年4月22日宣布废止,另一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确实存在与国务院2016年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2022年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相违背的内容,经与文件起草部门研究,拟增补进我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台账》。

9月24日,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发改委组织召开了市本级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决定对市本级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13件政策文件采取批量处理的模式,由相关部门报送处理意见,市司法局承办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工作。9月26日,市司法局在汇总各相关部门报送的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废止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1.《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宣政秘〔2015〕113号),理由是该文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5〕44号),理由是该文件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且因机构改革,职能部门已调整,应由承继部门结合实际重新起草。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5〕54号),理由是该文件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且因机构改革,职能部门已调整,应由承继部门结合实际重新起草。

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城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三地一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120号),理由是该文件内容与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相违背。

5.《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监管局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83号),理由是该文件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且出台后未能实际落实。

(二)对下列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做如下修改

1.《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739号

第九条“或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100%。”删除。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科技创新“双倍增”行动方案的通知》(宣政秘〔202221号)

将第三部分“行动任务”第16项“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奖补”中“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删除。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亩均效益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5号)

1)将二、评价体系(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亩均技术改造投资、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污染物排放营业收入、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单位能耗营业收入7项评价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40分、20分、10分、10分、10分、5分、5分。修改为(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亩均产出、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单位能耗营业收入等为主要指标,鼓励各综合考虑本地发展实际及既有工作基础,选取全部评价指标,或增设其他评价指标,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评价

2)将“二、评价体系(二)占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亩均税收、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营业收入3项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60分、20分、20分。修改为(二)占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亩均产出为主要指标。

3)删除“三、计算公式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加上附加分值,附加分值最高不超过15分。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附加分值”内容。

4)删除“四、评价分类”中“亩均税收达不到3万元的,统一纳入D档管理”内容。

5)删除“六、结果运用(一)设置项目准入门槛 各地要加大标准化厂房建设,对招商引资新签约项目,亩均税收低于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亿元,省级以上开发区一般不再单独供地;新供地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各地拟单独供地项目,须报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内容。

6)将“六、结果运用(二)差别化政策运用 各地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能、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修改为“……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发展,B类鼓励提升,C、D类转型帮扶的原则……”。

7)仅保留“六、结果运用(二)差别化政策运用 3.对C、D类(转型帮扶类)”中(3)“一企一策”实施精准帮扶,坚持综合施策,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其余(1)(2)(4)均删除。

8)删除附件2、附件3内容。

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上海)科 创中心运营工作方案和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51

将附件《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 (试行)》第五条修改为第五条 新招引企业、团队入驻科创中心,原则上应符合宣城市“2+8”特色产业规划。

5.《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63号

删除第十条中的落户在本市执业的”内容。

6.《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宣城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3〕7号

删除第二部分“改革任务”中“上述(一)(二)条目中,市政府确定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为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的国有全资企业。”内容。

7.《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宣政办2023〕8

1)删除第十条第项中“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表述和第三项“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5年,且行驶里程未超过5万公里”内容

2)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经营期限为8”中的“经营区域为机动车登记所在地”删除。

3)将第十一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机动车登记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向拟申请经营区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将第十二条网约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修改为“网约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分别到相应许可登记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

8.《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宣政办秘〔2023〕24号)

删除第二部分“重点任务”第(二)项“加大企业招引力度”中“对整体迁入我市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受益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制定奖补政策。”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