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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7-0009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4年成品油车用尿素等污染防治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大气办〔2024〕21号
发布日期: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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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4年成品油车用尿素等污染防治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大气办〔2024〕21号
发布日期: 2024-07-24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4年成品油车用尿素等污染防治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4 16:29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承检机构:

    现将《宣城市2024年成品油车用尿素等污染防治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4年7月24日


宣城市2024年成品油车用尿素等污染防治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大攻坚战,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宣环委办〔2024〕1号)和《宣城市2024年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工作部署,结合推进实施清洁油品行动,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了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领域污染防治相关产品实施抽查。现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控和掌握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减少质量和环境安全隐患,抽查全市可能对空气质量产生影响的成品油、车用尿素、商品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醇基燃料等相关产品,对企业和产品质量的基本情况做好调查,掌握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等质量状况,排查和消除产品质量风险隐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

    三、重点任务

    (一)商品煤质量监管。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劣质煤流通、销售和使用。在流通、销售、使用环节抽查商品煤,对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二)油品质量抽查。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对全市加油站(点)在售车用汽油(含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开展抽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三)车用尿素质量抽查。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从生产领域抽取车用尿素(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醇基燃料抽查。在应急部门批准取得行政许可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单位抽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应急局)。

    (五)(VOCs)含量限值产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抽查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本次污染相关产品专项抽查,自2024年8月起自2025年2月止。具体监督抽查工作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落实,抽查任务书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给中标的承检机构,需要配合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联系相关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以上重点任务,第一个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

    (二)压实工作责任。牵头单位要围绕重点任务,强化工作推进和调度力度,逐项作出分解落实,明确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工作联络员及时报送推进情况,确保工作渠道畅通、保障有力。

    (三)严格抽查规范。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手册》等有关规定,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执行。

    (四)严肃工作执纪。对已经明确时间节点和量化任务的工作,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序时推进,市大气办根据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对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工作推进缓慢等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自2024年8月起由牵头单位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大气办。在工作中发现的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隐患要及时上报市大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