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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8-0003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4年8月经开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20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8-0003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4年8月经开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20
2024年8月经开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发布时间:2024-08-20 09:27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经)责改〔2024〕2号

 

安徽力胜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HF7G6B,法定代表人:张建胜,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新路以北、致和路以西。

2024年7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新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生产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容器及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地面与裙脚采取表面防渗措施,建设液体泄漏堵截设施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信息情况和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员工李辉、欧阳大美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2024年7月1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新建项目及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情况;

4.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整改及危险废物转移的情况;

5.2024年7月1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7月19日、2024年8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胜、员工李辉、欧阳大美口述案件的情况;

6.2024年4月28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4年7月1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8张,2024年8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4年8月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公司新建项目建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整改及贮存库建设情况;

7.危废转移联单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量的情况;

8.你公司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及自主验收意见等材料,证明你公司相关手续情况;

9.你公司提供的生产厂区总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分布情况;

10.你公司提供的超声波清洗线操作工生产任务单12张,证明你公司超声波清洗线生产情况;

11.你公司提供的数控加工中心销售合同、清洗设备购销合同各1份,共4张,证明公司设备采购时间的情况;

12.长沙铭晏环境评估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力胜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相关环境问题非重大变动的补充说明》1份,证明公司相关变动为非重大变动的情况;

13.安徽建业信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力胜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行为涉及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咨询报告》,证明该公司新建项目投资额的情况;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

1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证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标准的情况;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