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责改〔2024〕10号
宣城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004862882851,法定代表人茆家定,环保负责人李安乐,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大坝塘路51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于2024年5月23日使用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射线装置,该射线装置在搬迁至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后未重新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人民医院执业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书3份(每份均含相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医院具备执业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茆家定、医学工程部主任李安乐、影像科副主任陆志前的身份;
2. 2024年6月1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医院于2024年5月23日使用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射线装置,该射线装置在搬迁至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后未重新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3. 2024年6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医院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内有一台射线装置,宣城市人民医院《关于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射线装置使用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该设备于2024年5月23日使用;
4.宣城市人民医院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宣城市人民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及DSA等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宣城市人民医院门诊内科医技楼搬迁及新增涉嫌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宣城市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宣城市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射线防护监测方案部分内容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医院环保相关手续齐全,本案涉及的射线装置在搬迁至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前已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重新核发宣城市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的函》(皖环函〔2024〕488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出具的《宣城市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前现场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医院在2024年5月23日使用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射线装置,该射线装置在搬迁至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未重新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同时该医院环评对应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人员能力情况、应急配备情况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正常。
6.宣城市发改委、卫健委和人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优化调整医学影像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1份,宣城市人民医院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射线装置2024年5月23日检查病人及收费明细表1份,证明该射线装置产生违法所得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射线装置,在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