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职责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承担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 利,林业等部整合划入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
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1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1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17、《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18、《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19、《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22、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 《调查询问笔录》。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 交付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7.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8.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一般程序
1.立案对检查发现、 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及 其他单位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后, 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取证确定2人以上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1)执法人员佩戴执法证(章)到达现场,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2)通过现场录音、录像、拍照、取样监测及查阅、复印相关资料等手段及时、准确地收集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环境违法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通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 由被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3、案件调查人员在立案后经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初步调查报告应当有案件承办人、承办执法调查机构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名。
初步调查报告应当载明当事人情况、案件调查经过、查明事实和证据(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复印件、证明目的)、处罚依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项及内容、处罚依据的条款项及内容、自由裁量各项因子计算情况)、承办意见建议。
4、初步调查报告形成后,承办执法调查机构将案卷材料转送所在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法律顾问以法律顾问意见书形式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有法律顾问签名或加盖所在律所公章。
5、法律顾问审查通过后,承办执法调查机构制作事先(听证) 告知书草稿,按照《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要求,完成承办审签环节。事先告知审批表经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其送达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6、听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规章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行听证程序。
7、作出决定(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送达(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后,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不予处罚或移送当地司法机关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填制《送达回证》。
8、执行当事人收到 《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5日(行政复议期间加上复议期满后15日的诉讼时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的,由局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 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备案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一案一档,由执法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将案件归档。
(三)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执法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执法监督途径
对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资格的监督,请联系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0563-3395336
地址:宣城市鳌峰中路6号
邮编:2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