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2024年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附 件:宣城市2024年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2024年5月30日
宣城市2024年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有效遏制当前大气污染不利形势,实现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削峰减频,有效减少污染天数,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安徽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安徽省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夏季大气污染治理,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坚持协同减排、源头防控,加快推进各类施工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焚烧等城区面源污染管控,强化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深入开展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整治活动,力争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面源管控
1.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强化“三车”整治,优化作业时间,对未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运输、抛撒滴漏、带泥上路的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物料车依法进行处罚,对已造成路面污染未现场发现的“三车”,利用视频监控进行倒查、处罚。(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 强化施工扬尘管控。对市区内各建筑工地、道路工地、市政工地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包括内部道路保洁、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等;各建筑工地需持续开展扬尘管控工作,施工作业时必须满足“六个百分百”要求,降雨天需重点关注带泥上路问题,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未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问题严重的,予以处罚。(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强化道路保洁。加强城区重点路段(响山路、向阳大道、宛溪南路、宛溪北路、张果路等)洒水和机械清扫工作,根据当日气象条件,适时开展雾炮洒水作业,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对其他部门巡查发现的保洁不到位等问题,需做出及时响应;同时在重点区域科学实施洒水降温作业,通过降低空气温度,减缓臭氧生成速度,特别是在9:00-17:00高温强日照时段增加洒水作业频次。(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
4. 强化餐饮油烟排放控制。加强城区内及锦城南路、中山西路、敬亭美食街、谢公路、清溪路等区域餐饮油烟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油烟净化器不正常使用、长期未清洗和户外烧烤(特别是响山路、向阳大道两侧的城乡结合部农家乐露天烧烤与篝火)等现象。对不及时清洗、维护的餐饮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的餐饮单位进行处罚,对户外经营现象依法进行取缔。(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强化露天焚烧管控。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露天禁烧的重要性,强化禁烧宣传力度;对拆迁地块、老旧小区等点部位(重点关注菜地)加强管控,安排人员对城区杂草、树叶、秸秆等生物质物料进行每日清理,严防焚烧垃圾、树枝、杂草、秸秆等行为;依托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加大各责任网格区巡查整治监督力度,针对薄弱时段和重点区域加强巡逻、巡查频次,重点区域为敬亭山子站周边(林场村等)及老旧小区、向阳大道两侧、夏渡中学附近、石板桥附近和澄江新村附近,对存在焚烧隐患的要及时清理,发现焚烧行为的要及时劝阻;同时,利用微站、高空瞭望和电子围栏等手段,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工业源管控
1.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改造淘汰。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对全市范围内的燃煤热风炉、煤气发生炉、生物质锅炉等进行全面排查梳理,逐一建立台账,明确改造计划和完成时限,加快淘汰。(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持续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提高绩效先进企业占比,原则上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均应纳入绩效分级管理,参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非重点行业开展绩效评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3.实施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加快淘汰低效VOCs治理设施、推动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尤其对使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对照《安徽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宣城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要求,鼓励实施低VOCs含量源头替代及工艺改造。重点排查有色、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无机化工、矿物棉等行业企业,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限期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开展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各地按照《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组织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检查企业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及储罐过程密封不完全、敞开液面逸散VOCs排放未收集、泄露检测与修复不符合规范、废气收集设施未有效运行、有机废气旁路直排、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不到位、产品VOCs含量超标等问题,鼓励企业开展自检并定期进行问题筛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5.加快推进企业设施规范化运行。强化活性炭工艺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控水平,监督企业合理选择活性炭吸附剂,并确保足量添加、每季度更换;建立更新涉VOCs治理设施一次性活性炭使用情况台账,实施活性炭使用和更换情况每季度上报,进一步提高工业企业VOCs综合治理效率。对使用涉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高活性VOCs使用和排放的企业,对照《安徽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对达不到VOCs收集、治理要求的实施停产治理,直至整改完成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三)强化移动源管控
1. 加强移动源监管。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抽测,对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水阳江大道北段、鸿越大道、水阳江大道东段、响山路等重点路段定期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对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淘汰,严格落实城区高排放车辆禁限行方案,并适时优化调整禁限行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重点区域拥堵路段交通疏导。在7时-8时、17时-19时高峰时段在鳌峰路、梅溪路、昭亭北路、水阳江北大道等重点路段加大交通疏导力度,尤其是临界道路负荷路段柴油车拥堵,减少车辆怠速行驶,降低氮氧化物排放。(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四)强化臭氧管控
1. 推进汽车维修行业管控。按照《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汽修行业管理清单中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或调漆、烘干、烤漆等工序废气收集不到位的及活性炭更换不及时的汽修维修经营单位,要督促其在6月底前完成整改;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份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使用密闭型喷枪清洗设备,严禁露天喷漆、调漆作业,依法取缔物流园区内货运车辆车厢临时性喷补漆作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加大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以及原油等VOCs排放控制,重点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品收发过程中油气收集治理,加强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提高检测频次,减少油气泄漏,推动油品储运销实施全过程油气排放控制,确保油气密闭收集和达标排放,6月底前组织抽查,加强对辖区内储油库(汽油)和城市建成区汽油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性检查。加强油品抽查,确保油品达标规范。(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强化臭氧应急管控。经分析研判,预测存在臭氧超标风险时,在常态化管控的基础上,落实重点时段管控措施。一是协调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生产调控,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在8时-12时减少NOx排放;以使用芳香烃、炔烃、醛类等高挥发性有机物为重点,协商企业在8时-17时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二是协商调整户外涉VOCs施工作业时间,除采用低VOCs的涂料喷涂、划线作业外,协商暂缓道路沥青铺设和涂料划线作业。三是实施加油站错时装卸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协商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至每日20时至次日6时期间,装卸过程不得出现渗漏、滴油或明显的油气排放现象。四是实施协同控制,市区采取临时应急管控时,上风向县市要按照市里的标准,同步启动、实施临时管控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的污染源控制,切实减少污染的排放量,并按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普及臭氧污染防治、VOCs治理的科学知识、政策法规,对行业治理成效突出的正面典型,加强宣传报道。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二)强化调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强化工作落实,并按月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市大气办将不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对工作任务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夏季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整治行动对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因地制宜,实施精准治污,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