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提案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4-00123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1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5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4-00123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1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5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1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4-15 14:50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水利局

熊永生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塘埂头水库镇饮用水源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程序。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程序要求: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在用或备用水源,确因水质、水量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须报告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批程序。根据《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乡镇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塘埂头水库属乡镇级饮用水源地,若调整塘埂头水库水源地至其他新水源地,需要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程序。塘埂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郎溪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1年11月1日重新设置(保护区划定文号为郎政办秘〔2021〕168号)。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要求,塘埂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需由原申请保护区设置的郎溪县毕桥镇人民政府书面请示郎溪县人民政府批准。若塘埂头水库水源地调整至新水源地后,新调整的水源地如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需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郎溪县人民政府批准。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郎溪县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塘埂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和新调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技术指导工作。一旦确定塘埂头水库水源地调整至新水源地,将同做好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办复类别:A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联系人:卫敏 汤奇峰    

联系电话:3019356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