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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5-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9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5-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9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4-05-09 14:50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皖宣环罚〔20246

 

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34869308XX,法定代表人:罗兴华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蔡家桥镇汤村

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企业部分建筑砂石料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或围挡措施;2.企业部分砂石物料冲入厂区外农田、鱼塘内,农田内流入泥沙,截至检查时,农田田埂仍堆放从鱼塘内清理出的泥沙,未及时清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生产承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罗兴华和企业负责人陈健的身份;

2. 2024119《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物料砂石露天堆放和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情况;

3. 2024119现场照片证据122024119日的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证明你单位物料砂石露天堆放和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情况;

4.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60万吨废砂土及废石回收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你单位《年处理60万吨废砂土及废石回收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和应做的污染防治措施;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4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46)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4418日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积极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开展了环保设施技改,认为违法行为未造成大的环境影响,公司经济压力大。

经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后方开展整改,不予认定为积极主动整改。

2.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后,我局派员开展了现场复核,发现仍存在砂石露天堆放等问题,整改不到位。

3.企业经济困难不属于违法从轻处罚的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砂石料产品露天堆放罚款金额为2.44万元;

2.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罚款金额为15.39万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17.8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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