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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05-0010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3年臭氧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大气办〔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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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3年臭氧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大气办〔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05-25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3年臭氧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5 14:52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2023年臭氧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人:王            联系电话:3019936

  箱:xchbjwfb@163.com

 

  件:《宣城市2023年臭氧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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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2023年臭氧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颗粒物污染逐渐改善,臭氧(O3)已成为影响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臭氧污染防控工作,强化重点时段(5月至9月)臭氧生成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管控工作,有效降低臭氧浓度,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安徽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5-9月臭氧污染管控,大力推进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快补齐VOCs治理短板问题,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提升我市VOCs综合治理水平,力争全年臭氧污染天数控制在10天以下,臭氧浓度达到国家要求的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下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VOCs重点企业综合治理提升行动

1. 开展VOCs重点企业全面排查和治理。以涉及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高活性VOCs使用和排放企业(详见附件1)为重点,对涉VOCs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治理情况及排放情况,结合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按月更新。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对照《安徽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督促所有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的企业,在5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更换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扎实推进源头替代。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制定年度使用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项目清单,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在5月、6月、9月的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企业无组织废气收集管理。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督促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按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要求,65日前,组织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生产及存储等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1000个的企业开展新一轮次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4.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引导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不在5月至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工、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确保满足标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二)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1.实施脱硝设施整治升级。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建立整治清单,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动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钢铁行业企业和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确保按期完成;鼓励推进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加快推进玻璃、铸造、石灰、砖瓦等行业炉窑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

1.加大油气回收执法检查力度。2023610日前,督促经营企业对储油设施、运输车辆油气回收设施开展一轮自查,加强对辖区内储油库(汽油)和城市建成区汽油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性检查,对企业环保手续、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维护记录、季度性自检报告或记录、装卸油过程、加油过程规范操作以及卸油区视频监控进行检查,指导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按规范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移动源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常态化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对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抽测,对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进行处罚;城管、住建部门负责梳理并录入渣土车、水泥罐车、砂浆车等车辆基础信息,公安部门对上述车辆使用时间、行驶路线进行合理规划,大幅降低车辆尾气排放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对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产业集群综合治理

1.组织产业集群摸排。全面排查使用溶剂  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20236月底前,完成摸排,建立涉挥发性有机物产业集群清单;结合实际,研究编制一揽子VOCs综合整治方案,按照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实施整治。按照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加快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生活源污染管控

1.强化餐饮油烟排放控制。深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对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对油烟净化装置不正常启用的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装置、管道等未及时清洗的,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确保5月中旬之前,油烟净化装置清洗、按照到位,并稳定运行;参照文明城市创建的标准,开展露天烧烤集中整治,引导商户移入屋内规范经营,严禁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依法取缔流动烧烤摊点。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存在油烟污染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VOCs治理。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对新建房屋建筑、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选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稀释剂及胶粘剂,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对汽修行业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建立管理清单,对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或调漆、烘干、烤漆等工序废气收集不到位的及活性炭更换不及时的汽修维修经营单位,要督促其在5月上旬完成整改;严禁露天喷漆、调漆作业,依法取缔物流园区内货运车辆车厢临时性喷补漆作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露天焚烧管控。充分利用广播、微信、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强化禁烧宣传力度;依托网格化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对存在焚烧隐患的要及时清理,发现焚烧行为的要及时劝阻。同时,发挥微站、高空瞭望和电子围栏等手段,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临时应急管控

1.协调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生产调控。经分析研判,预测存在臭氧超标风险时,各地根据统一部署,协调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优化调整生产工序,火电、水泥等重点企业,在8-12时减少NOx排放;以使用甲醛、正丁醛、乙醛等物质的涉挥发性有机物为重点,协调企业在8-17时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2.调整户外涉VOCs施工作业时间。预测存在臭氧超标风险时,次日6时至17时,停止墙体喷涂、各类管道与构件防腐喷涂、围栏喷(刷)油漆及切割焊接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户外施工作业;除采用低VOCs的涂料喷涂、划线作业外,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和涂料划线作业。(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加油站错时装卸油。经分析研判,预测存在臭氧超标风险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至每日20时至次日6时期间,装卸过程不得出现渗漏、滴油或明显的油气排放现象。(市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协同控制。市区采取临时应急管控时,上风向县市要按照市里的标准,同步启动、实施临时管控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的污染源控制,切实减少污染的排放量,并按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七)全面提升VOCs监管能力体系建设

1.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点位走航监测监控。对全市臭氧及其前体物高值区进行监测,筛选识别VOCs排放“热点”区域,202365日前,对涉VOCs集群或工业园区等敏感区,完成一轮次VOCs污染状况走航监测,摸清VOCs污染状况。发生臭氧污染时,加密走航监测,发现问题交办有关责任单位即时进行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夏季臭氧污染攻坚行动对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因地制宜,实施精准治污。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并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督执法。加大VOCs排放监管,重点围绕VOCs企业“三率”(废气收集率、设施运行率、设施去除率),开展帮扶检查,对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生产、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采取减少VOCs排放措施、建立和保存相关台账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三)强化考核调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调度督导,及时对工作任务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提醒、警示,并按周(每周五)报送检查报告,需附详细文字(检查点位、出动人次及存在问题等数据)和现场检查照片资料市大气办做好统筹协调调度工作,对工作任务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将严肃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附件1、重点企业

涉及OVOCs、芳香烃、烯烃等活性强的VOCs排放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排放以下物种的企业:

VOCs物种

物种主要来源

甲醛

医药、农药、木质家具制造等

正丁醛

合成树酯、食用香料等

乙醛

纺织品、油漆和家具制造业等

2-甲基丙烯醛

共聚物、树脂制造等

正丁烯

杀菌剂、石油等

甲苯

涂料、油漆、粘接剂、清洗剂等溶剂、汽车尾气、油气挥发等

丙醛

纺织品、油漆和家具制造业等

邻二甲苯

汽修行业、印刷、塑料制品、医药、农药和家具制造业等

丙烯

医药、农药、石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