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746753455P/202312-00078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宣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宣环办〔2023〕76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14 |
索引号: | 11341700746753455P/202312-00078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宣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宣环办〔2023〕76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1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8日
宣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体系与职责
3.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预防工作
5.3响应措施
5.4外部支援
6.1后续行动
8附则
8.3预案实施时间
保证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0)《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1)《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宣城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事件,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以及涉核航天器坠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主要包括:
(1)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可能对宣城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7)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2)属地为主,分类指导。在宣城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受统一调度,密切配合。在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指导及支援下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3)加强联动,大力协同。及时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汇报事故及响应进展,必要时请求指导与支援;与各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生态环境、应急、公安、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根据各自职责,大力协同,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依托现有辐射事故应急力量和辖区内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资源,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当辐射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
(4)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 类、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伴生矿等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3.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2)落实或传达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3)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批准辐射事故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5)负责本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辐射事故(除一般辐射事故以外)的应急响应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县市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辖区内县市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负责或指导辖区内县市区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维稳工作。
3.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负责制定、修订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增强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及时发布信息;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报道;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指导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
(3)市委网信办:加强网上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做好网上新闻和新媒体传播平台内容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相关公路、水路的畅通;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援和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置;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健康影响评估;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有处置辐射事故能力的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和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9)市消防救援支队:在相关行业专家指导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应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落实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指令。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具体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承担市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
(2)组织制(修)订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3)负责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
(3)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级别调整与终止的建议;
(4)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负责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审议。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
(1)协调指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按照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现场协调、指挥工作;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送辐射事故实时报告和现场应急信息;协调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及其他救援力量支援;指导事发地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或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支援力量。
(4)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5)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支援力量。
(6)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
(7)后勤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筹集与落实;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妥善安置撤离和疏散相关人员等。
(8)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邀请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并对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1)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信息,监控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行动立即发出警告;
(2)建立并加强与毗邻区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2预防工作
(1)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夯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建立突发辐射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安排隐患排查,对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发生。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相应分为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按照辐射事故发展态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初步判断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县市区、市经开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无法甄别辐射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宣城市政府及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故等级。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三级预警级别的环境事故,由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上级政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辐射应急办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二级以上(含二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三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政府批准;
(3)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预警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7)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到现场核实信息,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5.1.1一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应急办确认事故级别后,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参与,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建立安全警戒线。建立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5.1.2二级响应(较大辐射事故)
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应急办确认事故级别后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处置工作,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辐射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援。
5.1.3三级响应(一般辐射事故)
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应急办确认事故级别后,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市辐射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研判,必要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5.1.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辐射事故污染范围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造成跨县域或跨市域辐射污染后果的。
市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和专家组意见,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相应的工作组按照调整后的响应级别开展工作。
5.2.1信息来源
(1)辐射技术应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2)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应急部门发现;
(3)其他。
5.2.2信息分类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5)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
(6)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
(7)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8)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9)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5.2.3信息识别
相关人员根据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
对突发辐射事故进行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辐射事故性质和级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辐射事故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5.2.4应急信息通报
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应急部门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相互通报情况,并统一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通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辐射应急办。
5.2.5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 :宣城市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涉事单位)),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市辐射应急办接到事故所在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提出启动辐射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初步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当在 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同时报宣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格式见附件 :宣城市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部门))。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生态环境厅。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报告。
5.2.6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初报可采用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格式见附件 :宣城市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5.3响应措施
5.3.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降低应急人员受照剂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扩散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5.3.2 处置措施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单位提供的信息研判分析,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内外警戒区范围和进出控制点,同时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其他监测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2)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搜救遇险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3)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周边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和辐射监测结果,设立内外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并做好人员、车辆管控;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到辐射威胁和可能受到较高剂量照射的人员。
(4)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5)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储备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向上一级辐射事故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协调组指导协助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5.7.1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非事发地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负责或指导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制定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1)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经开区管委会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经开区管委会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6.4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市辐射应急办对日常辐射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上报市政府,并向同级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移交违法违纪线索。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应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辐射监测仪器、报警装置等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1宣传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辐射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辐射应急的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辐射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辐射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5.2培训
市辐射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核技术利用单位等应结合实际和自身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监测及救援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7.5.3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附则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伴生矿:是指某种含有其他矿产的矿藏。伴生矿在同一矿床(矿体)内,不具备单独开采价值,但能与其伴生的主要矿产一起被开发利用的有用矿物或元素。
铀矿冶:是指从铀矿中提取、浓缩和纯化精制天然铀产品的过程。铀矿冶是核工业的基础。其目的是将具有工业品味的矿石,加工成具有一定质量要求的固态铀化学浓缩物,以作为铀化工转换的原料。
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或施细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市辐射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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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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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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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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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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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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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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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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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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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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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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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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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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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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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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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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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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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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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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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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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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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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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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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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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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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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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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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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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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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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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事故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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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 应急部门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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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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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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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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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事故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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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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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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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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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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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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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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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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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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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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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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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 素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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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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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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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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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市级生态环境局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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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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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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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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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主办单位:安徽省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6号
备案编号:皖ICP备19008044号-1 邮编:242000 运维电话:0563-3014306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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