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75E/202309-0019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发改委 | 主体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发文字号: | 发改价格〔2023〕14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调整宣城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价格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5999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75E/202309-0019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发改委 | ||
主体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
发文字号: | 发改价格〔2023〕145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调整宣城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价格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5999 |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调整宣城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145号
市区各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在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社会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宣城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并改革定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
1.起步价:由现行7元/2.5公里调整为8元/2.5公里。
2.车公里租价:由现行1.7元/公里调整为2.0元/公里。
3.夜间补贴、等候费、免收空驶补偿费、通行费政策等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夜间补贴(当日22时(含)至次日6时(含)之间为夜间行车)加收1元夜行费;免费等候时间4分钟,4分钟后每分钟等候费0.5元;免收空驶补偿费里程为8公里,超过8公里,按车公里运价加收50%空驶费;乘客在租用出租车期间发生的通行费(过桥、过路、过渡等)由乘客承担。
4.计价器显示金额精确到角。
5.春节期间临时加价政策仍执行发改价格〔2018〕407号文件。即:除夕至正月初六(共7天),市区巡游出租车起步价临时加价最高不超过3元/车次。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后,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巡游出租车继续加收临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64号)同步停止执行。
二、改革运价定价机制
建立巡游出租车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巡游出租车基准运价(包括基准起步价、基准车公里租价等,下同)和允许浮动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节假日、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车实际执行运价。不再保留出租车运价与车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具体为:
1.基准运价。以本次调整后的起步价和车公里租价为基准运价。
2.浮动幅度。上下浮动幅度最高20%,且每次浮动不超过1元。
3.浮动时限。本次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执行基准运价满1年方可启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且每年度启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不得超过1次。运价下浮无时间限制。
4.操作方式。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成本变化率进行评估。当评估周期相对于基期的运价成本变化幅度达到15%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运价调整方案,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未达到条件时,当年不做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
三、其他要求
1.规范收费行为。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运价政 策,在车辆规定位置粘贴明码标价签,及时向乘客做好运价 调整解释工作。对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付费的,计费金额按照巡游出租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据实结算;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费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提升服务水平。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要强化服务意识,在安全文明行车、规范经营等方面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保持车容车貌干净整洁,创造优美和谐的乘车环境。
3.压实部门职责。巡游出租汽车监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及计价器调整等相关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等做好配合工作。
4.鼓励巡网融合。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当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按照网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执行。计价器调整具体时间以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通知为准。在计价器调整期间,出租车完成计价器调整的,执行新运价,未完成的,暂执行原运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