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5 16:31
来源:宣城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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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3〕1号)、《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3〕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优化能耗要素配置,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2010年9月和2016年11月颁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今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补充完善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制度要求,调整优化省级节能审查权限、强化节能审查服务指导等重点环节,并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2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对《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安徽省区域能评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征求了各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并通过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
二、总体考虑
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优化能耗要素配置,保障高质量项目用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着力提升节能审查效能,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包括六章三十三条具体内容,以及一个附件。
1.总则。第一到四条,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2.管理职责。第五到十条,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
3.节能审查。第十一到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
4.监督管理。第十九到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5.法律责任。第二十三到三十条,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6.附则。第三十一条到三十三条,规定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有权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附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告知承诺表,规范项目节能告知承诺内容。
(二)《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
包括十九条具体内容,以及一个附件。
第一、二、三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区域能评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定义。
第六、七、八条明确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审查,以及不予通过的具体要求。
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明确区域能评分类管理、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清单外项目告知承诺以及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明确区域能评的时限以及变更流程。
第十四、十五、十六明确区域能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信用监管。
第十七条明确区域能评有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八、十九条明确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解读人:市发改委环资科
联系电话:0563-301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