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746753455P/202212-00106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2年)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索引号: | 11341700746753455P/202212-00106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2年)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一、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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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不含专家评审、公示以及环评文件修改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申报及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编制报告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PDF电子版(PDF电子版全文须包括带章的资质证书、个人证书、相关图件,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评文件全本公示的证明材料、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合同、环评文件现状监测报告(原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1份。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9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批复文件。
二、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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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不含专家评审、公示以及环评文件修改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申报及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编制报告表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PDF电子版(PDF电子版全文须包括带章的资质证书、个人证书、相关图件,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评文件全本公示的证明材料、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合同、环评文件现状监测报告(原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1份。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9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批复文件。
三、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类) |
|||
事项名称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类)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不含专家评审、公示以及环评文件修改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申报及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PDF电子版(PDF电子版全文须包括带章的资质证书、个人证书、相关图件,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附公众参与调查表合订本(负责调查的单位盖章)、环评文件全本公示的证明材料、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合同、环评文件现状监测报告(原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1份。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9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批复文件。
四、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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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类)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不含专家评审、公示以及环评文件修改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申报及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PDF电子版(PDF电子版全文须包括带章的资质证书、个人证书、相关图件,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附公众参与调查表合订本(负责调查的单位盖章)、环评文件全本公示的证明材料、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合同、环评文件现状监测报告(原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1份。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9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批复文件。
五、排污许可证核发 |
|||
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听证、检验、检测、技术评审以及公示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申报及办理条件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申报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含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特别程序。)
3.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排污许可证延续 |
|||
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延续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听证、检验、检测、技术评审以及公示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申报及办理条件
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申报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含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特别程序。)
3.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排污许可证。
七、排污许可证变更 |
|||
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听证、检验、检测、技术评审以及公示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申报及办理条件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申报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含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特别程序。)
3.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排污许可证。
八、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
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
申报及办理条件
1.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③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④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⑤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⑥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⑦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⑧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⑨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③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⑤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⑥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⑤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⑥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⑦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⑧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申报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件备案文件、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辐射安全与环境环保管理人员清单、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监测方案、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辐射安全防护场所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
九、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
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
申报及办理条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且符合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持证单位。
申报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
十、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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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
申报及办理条件
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改变或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申报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件备案文件、监测方案、辐射安全防护场所说明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
十一、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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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
申报及办理条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遗失许可证(市环保局核发的)。
申报材料
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遗失公告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
十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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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
申报及办理条件
持证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以及放射性废物及辐射工作场所已进行了清理登记,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处理处置,未留有安全隐患。
申报材料
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有放射源射线装置处置情况报告、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并注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十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持证单位地址变更、持证单位名称变更、部分变更、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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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
申报及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单位地址变更,并经工商或编办或民政部门备案。
2.申请单位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单位名称变更,并经工商或编办或民政部门备案。
3.申请单位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
4.申请单位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变更,并经工商或编办或民政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明细表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
十四、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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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法定期限 |
54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2719447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申报及办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申报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十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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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土壤生态管理科 |
法定期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3033373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申报及办理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可告知承诺);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运输工具证明材料、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审查意见、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有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类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土壤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土壤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许可结果文件。
十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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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土壤生态管理科 |
法定期限 |
7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3033373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申报及办理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企业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审查意见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类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类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土壤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土壤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许可结果文件。
十六、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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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土壤生态管理科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3033373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申报及办理条件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
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企业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审查意见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类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类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土壤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土壤科,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许可结果文件。
十七、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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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9号 |
办理部门 |
土壤生态管理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3033373 |
监督电话 |
3015075 |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申报及办理条件
1.跨省转移(移出)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2.接收医疗废物的必须持有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
申报材料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申请书、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审查意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医疗废物接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与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厅窗口报送,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征求转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主办单位:安徽省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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