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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地表水断面水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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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地表水断面水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09
《宣城市地表水断面水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9 09:5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8年6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宣政办秘〔2018〕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全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现有《办法》实施以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补偿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核算各地生态补偿和污染赔付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年终结算。“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获得生态补偿资金9100万元,产生污染赔付资金4800万元,净获得省级补偿资金4300万元。

该机制以经济杠杆撬动水污染防治更上台阶,有力促进了各地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质断面目标管控工作,有效改善了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全市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由2017年的71.4%提升到2020年的85.7%,水质达标率100%。

2022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十四五”国控断面设置的情况,适时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作为我市《办法》修改的重要依据。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十四五”时期,国家和省定我市的重点断面发生较大变化,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地表水重点断面调整幅度较大。“十四五”全市国控、省控、市控地表水断面由“十三五”的32个增加到49个。为强化地表水重点断面水质目标管理,有必要对现有《办法》做相应调整、完善。

二是污染赔付因子需更新完善。现有《办法》计算污染赔付因子采用高锰酸盐指数(Ⅳ类及以上水质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个因子,现状地表水重点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超标已成为主要污染因子。

三是补偿核算方式需优化调整。现有《办法》仅为月度补偿核算,而地表水重点断面水质考核以年度均值为考核依据,需进一步紧密衔接。且“十四五”期间我市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全部为优良(Ⅱ~Ⅲ类)等级,其中Ⅱ类水质目标断面占比62.5%,仅仅针对水质类别提升断面予以补偿有失公平,也不利于调动地方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积极性。

在全面总结、广泛调研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对现有的《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征求各县(市、区)及市经开区意见,形成《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修订稿)》。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结合“十三五”我市生态补偿断面的设置规律、现状和补偿资金对断面水质改善起到的撬动作用,在多轮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以及各生态环境分局的基础上,认真整理修改稿,同时,经市生态环境局集体会议研究,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四、工作目标

为了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激励和督促各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

五、主要任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横向补偿为主、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省定的地表水补偿断面和市域重点跨界地表水断面列入补偿范围。

六、创新举措

一是进一步完善补偿断面。16个国控断面全部纳入补偿范围,调整跨县(市、区)、市经开区边界的7个省控、市控断面。

二是进一步完善污染赔付因子。结合现状实际,新增化学需氧量污染赔付因子。

三是进一步优化补偿方式。坚持好水补偿原则,对于水质目标为Ⅱ类的断面,其年度实际水质类别不低于Ⅲ类,均可获得补偿。

四是进一步优化核算方式。采取月度补偿与年度奖励相结合的补偿核算方式。

七、保障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按月度、年度计算各补偿断面的生态补偿和污染赔付金额,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地,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按年度通过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生态补偿金和污染赔付金进行清算。

各地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该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宋仁昕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3015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