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2016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7〕56号),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2021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防止过高收费。
(二)起草过程。按照有关要求,2021年7月开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调研基础上,结合我省现行政策规定,研究起草《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省有关单位和16个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以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明确价格管理形式。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民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明确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即定价程序、定价原则、定价成本构成及有关要求,以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规定等。
(四)明确收费调控措施。一是对已试点放开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开展政策评估,适时完善定价管理形式。二是建立办学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三是明确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
(五)明确收退费等规定。对民办学校收费、退费、招生宣传、收费公示以及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强调民办学校的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对民办学校账户实施监督。
(六)明确收费监督检查相关规定。包括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禁止性规定,部门监督检查分工,以及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