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75E/202006-0009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发改委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发文字号: | 发改价格〔2020〕22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严格落实养老机构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发改委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5999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75E/202006-0009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发改委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
发文字号: | 发改价格〔2020〕22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严格落实养老机构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发改委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5999 |
关于严格落实养老机构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21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民政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精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实际,就严格落实养老机构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对企业、慈善组织和个人等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养老机构自主定价。
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价格管理行为,除基本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收费放开,由养老机构自主定价。
三、落实推进养老机构发展的价格扶持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居民用气价格如高于非居民气价的,可自主选择执行气价类别。
(三)有线电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减半基数参照有线电视运营商和通信运营商公开的资费标准确定。原签订协议优惠幅度大于50%的,继续执行原优惠不变。
(四)有线数字电视、水、电、气的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以规划建筑区红线(电力以产权分界点)为界限,红线内(电力产权分界点客户侧)由养老机构按成本价委托建设,红线外(电力产权分界点电网侧)建设费用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对委托建设红线内(电力产权分界点客户侧)建安成本有分歧的,可向当地价格认定部门提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价格支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发改、民政部门将加强养老机构价格支持政策的宣传,不定期开展养老机构价格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