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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1908-0002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成文日期: 2019-08-25 发布日期: 2019-08-25
发文字号: 宣环办〔2019〕5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关于对宣城市城区范围内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遥感监测执法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市大气环境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9936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1908-0002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成文日期: 2019-08-25
发布日期: 2019-08-25
发文字号: 宣环办〔2019〕5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关于对宣城市城区范围内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遥感监测执法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市大气环境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9936

宣环办〔201952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宣城市城区范围内行驶柴油车污染排放情况开展遥感监测执法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与对象

201991日起,全天24小时,执法监管部门在宣城市城区范围内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被检对象涵盖所有在宣城市城区范围内行驶的各地柴油车。

二、监测取证与处罚

(一)及时提醒。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对通过机动车遥感监测点位,首次发现污染物(不透光度、林格曼黑度)排放超标的柴油车,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发送短信提醒车主进行维修治理,并提醒车主6个月内同种污染物连续两次及以上超标将被处罚。

(二)实施处罚。6个月内同种污染物连续两次及以上超标的柴油车,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实施处罚(违法代码6063200元不记分),并通知车主限期维修治理。届时,超标车辆相关信息将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每月进行公示。

(三)超标溯源。生态环境部门对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车辆年审信息进行分析,追溯超标车辆环保检验数据。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三、超标车辆维修治理

(一)限期维修治理。车主在收到限期维修治理通知后,应到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详细名单可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查询)。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超标车辆,应当强制报废。

(二)逾期重点监管。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三)监督维修过程。承接维修服务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对维修经营行为负责。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治理过程,及时将维修中弄虚作假的维修单位、超标车辆信息反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附件:1.机动车遥感检测工作流程图

2.第一批机动车遥感监测点设置表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4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9-08-25 15:12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