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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112-00216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宣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宣卫健办〔2021〕58 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112-00216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宣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宣卫健办〔2021〕58 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宣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17:16 来源: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12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宣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3组织体系

3.1 市级指挥机构

3.2县(市、区)级指挥机构

3.3现场应急医疗救援指挥

3.4专家组

3.5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4市直部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4.1市直部门职责

4.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4.2.1院前急救机构

4.2.2 医疗机构

4.2.3采供血机构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2.5 卫生监督机构

4.2.6 健康教育机构

4.2.7精神卫生救援机构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

5.1.1 I级和II级响应

5.1.2 III级响应

5.1.3 IV级响应

5.2启动条件调整

5.3响应终止

6急救处置

6.1现场急救

6.2转送伤员

6.3院内救治

6.4后期处置

7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8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和处置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我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宣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科学规范、及时高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3组织体系

3.1市级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应急相应级别及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有关科室和市级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市人民政府及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后勤保障组

(1)综合组: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发布有关信息(牵头科室:卫健委办公室)

(2)应急救援组: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工作迅速有效(牵头科室:卫健委应急办;配合单位:市急救中心,市直医疗机构等)。

(3)医疗救治组: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建设,组织安排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制定、落实救治方案(牵头科室:卫健委医政医管科;配合单位:市直医疗机构等)。

(4)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疾病控制、监测,及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建议(牵头科室:市卫健委疾控科、综合监督科;配合单位:市疾控中心、市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等)。

(5)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保证救治物品和器材供应等(牵头科室:卫健委规划信息财务科等)。

发生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时,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县市区需及时将救援情况报告至市卫健委,必要时可请求市救治专家组提供援助。

3.2县(市、区)级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3 现场应急医疗救援指挥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由突发事件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或现场级别最高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4专家组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等。专家组成员应涵盖综合医疗、传染病防控、心理危机干预等专业人员。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建相应专家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3.5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组建综合医疗,突发性传染病防控等专业应急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急救机构和应急医疗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加强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制定各类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或应急演练。

4市直部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4.1市直部门职责

经信及发改委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建议,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应急供应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 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 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指导救援药品的研发和生产以及进口救援 药品报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必要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并接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 援助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4.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精神卫生救援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4.2.1 院前急救机构:负责接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负责调度医疗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救护,落实伤病员后送;负责动态收集掌握伤病员救治情况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4.2.2 医疗机构: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都应承担医疗急救任务,制定并落实院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一旦接到医疗卫生救援指令,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

4.2.3 采供血机构: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消毒,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突发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

4.2.5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采取封闭等控制措施;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预防传染病、化学中毒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4.2.6 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事件区域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4.2.7精神卫生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

医疗卫生救援遵循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级别以及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危害性,将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医疗救治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救治和事件研判,根据信息报告要求,将有关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1 I级和II级响应

市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通知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相关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处置情况,若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卫生应急救援能力时,需及时向卫生健康委报告并请求提供指导和支援

5.1.2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市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开展较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通知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级部门提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相关专家援助。

5.1.3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县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通知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5.2启动条件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6急救处置

6.1现场急救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由应急救援组和医疗救治组综合研判决定)。现场救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 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6.2转送伤员

坚持“先重后轻”的转运送则优先转运危重和重伤病员尽快将符合转送条件的伤病员转运至医院伤病员分流应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

6.3院内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空床位;

(3)建立伤病员院前与院内衔接以及院内救治的 “绿色通道”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病员动态报告伤病员诊疗情况

6.4后期处置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后医疗卫生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治疗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事发地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好伤员后续治疗与善后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总结评估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7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 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追责

9附则

9.1预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预案变情况以及实施和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开展评估修订

本预案由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宣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05218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