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持续规范“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注册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宣州鸡市场信誉度和知名度,促进我市宣州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使用、管理“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使用对象
“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宣城市区域公用品牌,
凡在宣城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宣州鸡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宣州鸡”标准,且为宣城市禽业协会会员的,均可向宣城市禽业协会提出商标使用申请。
二、申报使用材料
申请人向宣城市禽业协会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递交书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盖章:
1、经营主体简介;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养殖平面图和经纬度;
4、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养殖所在地证明;
5、使用承诺书。
经审查,符合“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与协会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并自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获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三、申报使用年限
“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向宣城市禽业协会提出续用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四、商标使用要求
申请人经宣城市禽业协会核准“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后,应严格遵守《“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力和义务,服从协会、行业的监督管理,全力维护“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信誉和形象。
五、商标受理期限
2025年-2027年“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受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汪攀 手机15357570024
附件:
1、“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宣城市禽业协会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