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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5-08 15:57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了持续规范“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注册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宣州鸡市场信誉度和知名度,促进我市宣州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使用、管理“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使用对象

“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宣城市区域公用品牌,

凡在宣城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宣州鸡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宣州鸡”标准,且为宣城市禽业协会会员的,均可向宣城市禽业协会提出商标使用申请。

二、申报使用材料

申请人向宣城市禽业协会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递交书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盖章

1、经营主体简介;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养殖平面图和经纬度;

4、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养殖所在地证明;

5、使用承诺书。

经审查,符合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与协会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并自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获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三、申报使用年限

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向宣城市禽业协会提出续用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四、商标使用要求

    申请人宣城市禽业协会核准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后,应严格遵守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力和义务,服从协会、行业的监督管理,全力维护“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信誉和形象。

五、商标受理期限

2025年-2027年“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受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汪攀    手机15357570024

  附件:

  1、“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宣城市禽业协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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