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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食品生产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5-02-17 15:50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全市食品生产者:

2024年修订的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于2025年2月8日开始正式实施,新国标是食品行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此次修订和修改概括起来主要进行如下调整:

一、修订了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

(一)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二)删除了罐头类食品中防腐剂、食醋中冰乙酸、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的使用规定。

二、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一)增加了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等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的总量要求。

(二)完善了饮料类别中液体饮料与相应的固体饮料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应关系。

(三)修订了二氧化硫、卡拉胶、瓜尔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的使用规定。

(四)将原标准中归类为“其他类”的部分食品类别重新进行了归类,并调整了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等。

三、修订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一)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要求,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

(二)明确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行标示。

(三)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20)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四、修改完善了部分食品用香料品种

(一)删除了枯茗油等6个香料品种(其中枯茗油、葫芦巴已为香辛料,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已为普通食品,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行业已不再使用)。

(二)将大茴香脑、根皮素调整为合成香料;修改和/或增加了柚苷(柚皮甙提取物)等香料的中英文名称、FEMA编号、编码等。

五、删除了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品种

(一)删除了矿物油,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

(二)删除了磷酸铵,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

六、修订了部分加工助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

(一)删除了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删除了β-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规定。

(二)明确了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的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等。

七、修改了部分食品类别

(一)将配制酱油(食品分类号12.04.02)和配制食醋(食品分类号12.03.02)这两类产品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12.10.03);将“醋(食品分类号12.03)”修改为“食醋(食品分类号12.03)”。

(二)增加肉丸类食品类别。

(三)删除半起泡葡萄酒食品分类。

(四)修改了蜜饯凉果的食品分类。

(五)调整食糖的食品分类等。

全市食品生产者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跟进学习掌握新国标的规定,加强员工培训,主动开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包装标识等方面的对照自查。全面梳理食品生产原料及其配料,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根据需要对原料质量进行送检验证,坚决防止原料带入导致产品不符合新国标要求;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保质期等进行验证,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规定,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产品开展全项目检测,防范风险隐患;细致核对产品包装标识,对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情形及时调整规范,确保合规生产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把新国标的落实作为今年重点工作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抽检,广泛宣传提醒,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确保新国标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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