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公证为特殊儿童提供高效免费服务

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14:47

近日,一位自称是小李监护人的林某来到宁国市公证处,咨询如何将登记在小李养父母名下的房产变更过户至小李名下。公证员询问后得知,原来小李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于2013年被李某与王某收养,今年刚满12周岁;而李某和王某在今年3月份相继因病去世,留下小李一人独自生活同。林某作为小李的堂叔,因家中仅有一个独生子,很想要一个女儿,在和妻子共同商议后,决定由林某担任小李的监护人,由他们将小李接到家中生活,负责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在征得小李本人及其他亲属同意后,林某将小李带至其家中生活至今。因小李养父母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林某特来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相关变更过户手续。

经查,李某与王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和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李某与王某生前未生育子女,无继子女,仅于2013年收养小李,其二人的父母也均先于其二人死亡。故公证员告知林某,李某与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小李一人。因小李系未成年人,且其养父母已经死亡,无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故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林某作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随后,才可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由林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代理小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林某了解后,遂前往小李所在的村委会,向村委会解释了相关情况。在村委会调查核实后,为林某出具了监护人同意书。宁国市公证处在收到林某提交的权利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单独询问了小李本人及其叔叔、小姨等相关人员的意见,确定了他们均同意由林某担任小李监护人的想法。且林某亦向公证处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并负责照顾小李的生活起居。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办证申请,并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办证和出证。鉴于小李已被民政部门纳入散居孤儿生活保障,属于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公证处还为其免除了五千余元的公证费用。

宁国公证处优质高效便民的公证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林某在拿到公证书后连声说道:“不花任何费用就将房产变更过来,真是太感谢公证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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