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26 09:50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1.市档案局
1 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登记 重大活动形成的所有档案的文件级目录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承办单位
2.市委统战部
1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 第五章。 场地所属单位
2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拟设立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3.市发改委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资项目)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外资〔2015〕438号)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
4.市公安局
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及其他证明房屋产权材料)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 出生登记随母入户 非婚生育说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人
4 出生登记随父入户 非婚生育说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人
5 子女投靠父母(国有土地) 亲属关系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户籍管理部门
6 父母投靠子女(国有土地) 亲属关系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户籍管理部门
7 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亲属关系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户籍管理部门
8 取得房屋所有权入户(国有土地) 亲属关系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户籍管理部门
9 租赁房屋入户 亲属关系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户籍管理部门
10 工作调动迁移 亲属关系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户籍管理部门
11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未婚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民政部门
12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有保安培训所需的教学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
13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职业鉴定部门
14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5.市民政局
1 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 住所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2 基金会设立登记 住所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5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6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6.市司法局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级审查) 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
2 兼职律师执业(市级审查) 同意兼职律师执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任职的法学院校
3 律师跨省转入变更执业机构(市级审查)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档案存放机构
4 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市级审查)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档案存放机构
5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查)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
6 总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律师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申请人提供
7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审查)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
8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
9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审查)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
10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
11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市级审查) 未受处罚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
12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审查) 无故意犯罪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
13 专职执业证明 原工作单位
14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
15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 资金证明 1.《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资金证明机构
16 司法鉴定许可证遗失补发(初审) 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市级以上报刊及原证书复印件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人
17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初审) 工作经历证明 1.《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工作单位
18 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初审) 工作经历证明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申请人工作单位
19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初审) 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拟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关资金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0 公证机构终止核准(初审) 公证机构终止报告 《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1 公证员执业证补发(初审) 遗失声明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
7.市财政局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会计学历学位教育科目考试或考核通过证明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第九条。 开设会计类课程的高等院校
2 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 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
3 会计类论文发表证明 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
4 会计类书籍出版证明 出版发行机构
5 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表彰证明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6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财政部第98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
7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人
8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申请人
9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申请人
8.市人社局
1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
2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所在学校
3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4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民政部门
5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
6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公安部门
8 遗属待遇申领
(养老保险服务)
职工死亡证明或
火化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公安部门或
民政部门
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注销登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医院
10 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11 户籍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
12 宣告死亡证明 司法部门
1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4 一级建造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二条。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5 一级造价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6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7 执业药师
(药学、中药学)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3.《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第二十三条。5.《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申请人所在单位
18 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9 注册测绘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20 注册城乡规划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2.《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21 注册设备监理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第84项。2.《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22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中级)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第五条。3.《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23 翻译专业资格
(笔译、口译)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第二条。3.《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24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25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评审类) 遗失声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第三条。 报社媒体
26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考试类) 遗失声明 报社媒体
2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资产评估机构
28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个人提供
29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个人提供
30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
情况说明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2.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人社部门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31
32
9.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 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利用审批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 有关部门
和单位
2 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利用审批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 有关部门
和单位
3 地图审核 地图和地图产品样图,电子地图还应当提交数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地图编制单位
4 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以及直接测绘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应提供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5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 死亡证明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一、六、八条。 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
6 亲属关系证明表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一、六、八条。 公安机关或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7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补(换)证 测绘单位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单位基本信息
10.市生态环境局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单位
11.市住建局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 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审计事务所
3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审计事务所
4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定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审计事务所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企业财务报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审计事务所
6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人社部门
7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建部门
8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延续) 企业财务报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审计事务所
9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人社部门
10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建部门
11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设立)初审 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证明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
12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申请初审 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证明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
1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银行
12.市交通运输局
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含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人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
2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
3 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
4 无吸毒记录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
5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
6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
7 无暴力犯罪记录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
8 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资信证明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银行
9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产权单位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0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部门
13.市农业农村局
1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教学场所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审批管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条件》。 申请人
14.市商务局
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换)发 原经营许可证书(换证适用);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补证适用) 《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文附件)第十条 。 申请人
15.市文旅局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
2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提供协调文件,申请人自编
3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申请人
4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核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
5 导游员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遗失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 相关报社
6 导游证核发 劳动合同或注册确认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 相关旅行社或旅游协会提供
16.市卫健委
1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关系证明(结婚证、关系证明书、户籍事项证明等其中一样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
2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3 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注册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7.市应急管理局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委托审查)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申请单位
2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人社部门
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委托审查)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申请单位
4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人社部门
5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尾矿库委托审查)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申请单位
6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人社部门
7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尾矿库委托审查)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申请单位
8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人社部门
9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砖瓦用粘土、地下水开采企业委托审查)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申请单位
10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人社部门
1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砖瓦用粘土、地下水开采企业委托审查)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申请单位
12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人社部门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首次申请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
1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延期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
1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涉及新、改、扩、建项目变更 结合本建设项目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8 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53号)。 人社部门
1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20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单位
2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方式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2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单位
2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2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单位
25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 申请单位
26 电工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7 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供
28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9 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
30 高处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1 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
32 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3 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供
3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5 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
36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7 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
3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9 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供
4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41 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
42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43 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
4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
4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6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单位
48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需提交此项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县(区)安监部门出具,申请人
4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
50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1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8.市市场监管局
1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资金数额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补办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性材料(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需要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 年第26号〕。3.《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的地
方政府、民政部
门或公安部门
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5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6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7 分公司设立登记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8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9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10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3.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不动产登记部门
11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12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2.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不动产登记部门
1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1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15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1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17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3.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3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不动产登记部门
18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19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不动产登记部门
20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2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22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23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2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25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2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27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2.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不动产登记部门
28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2.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不动产登记部门
29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30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2.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 不动产登记部门
3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32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
3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学历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气瓶充装安装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通知》(皖质函〔2014〕290号)。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
19.市城管局
1 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 规划审批的路由图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2.《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规划部门
2 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企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2.《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
3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重大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备案文件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规划部门
4 城市绿化管理审批 规划备案意见单和备案图纸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规划部门
5 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
6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迁移的,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11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规划部门
7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3.《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4.《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划部门
8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经规划部门同意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材料,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材料。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六条。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目录第64项。 规划部门
9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批准文件(较大项目需提供)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划部门
20.市公积金中心
1 租赁商品住房的公积金提取审核 无房产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不动产登记部门
21.市消防救援支队
1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及培训照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培训机构
22.市教育体育局
1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资产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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