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宣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局各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根据《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皖环函〔2019〕662号),现将有关评价结果运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结果运用对象
省、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定的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
二、评价结果分级运用
(一)对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和良好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对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予以积极支持和优先办理。
2.在申请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环保领域其它补助资金时,予以积极支持。
3.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评先创优时,予以积极支持。
4.三个年度内,均评定为环保诚信的企业,按规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
(二)对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申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制,不得实行容缺受理。
2.在企业未完成整改前,不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3.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日常利用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在线监管,在开展下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前,赴企业现场检查至少1次。
4.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企业书面报送环境管理及相关环境问题整改计划,整改完成后赴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核实。
5.取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
(三)对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申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制,不得实行容缺受理。
2.不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3.纳入"双随机,一监管"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日常利用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监管,每季度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4.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企业书面报送环境管理及相关环境问题整改计划,并每月书面报送整改进度,整改完成后赴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核实。
5.取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
三、评价结果运用跟踪评估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适用性,市局将对各县市区每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开展跟踪评估,重点围绕评价结果公开、共享、运用等环节,评估情况将反馈各县市区。同时,纳入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经开区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抓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共享和运用工作。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