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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8 08:49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2022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评价

1.评价对象:原则上为纳入生态环境部重点污染源单位名录的市场主体

2.评价内容及依据:《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皖环函〔2019〕66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3.评价方式:各分局负责指导本辖区企业对照环境评价指标,将上一年度环境行为通过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录入并初审,市局对照任务分工要求进行审核上报,省厅负责复核及发布评价结果。

二、市级评价

1.评价对象:市级信用评价计划名单按照“强制+自愿”的原则确定。

2.强制参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3.自愿参评企业:自愿参加评价的企业。同时,积极引导上年度被评为“环保警示”、“环保不良”的企业自愿参评。

4.评价内容及依据:参照《实施方案》。

5.评价方式:各分局负责上报参评企业名单,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业根据评价指标编制相关纸质材料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市局,市局对照任务分工要求进行复核,并发布评价结果。

三、评价周期及时限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企业发生的环境行为。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分局高度重视,严守纪律,安排专人开展评价、审核工作,确保评定环节客观、公正。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指导、督促,确保企业申报材料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2.根据省厅下发《2022 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安排表》要求,请各分局指导省级参评企业于 4 月 20 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各分局于 4 月 28 日前完成县(市、区)评价初审。原则上省、市两级评价工作同步开展,市局将适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3.请各分局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宣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的通知》,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及时共享信用评价结果,积极报送企业环境信用建设各相关工作中形成的新探索机制、经验做法以及联合惩戒案例,市局将及时向省厅和市信用办推送。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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