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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发布时间:2023-01-11 16:22 信息来源:中环报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度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有关情况,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统一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理念和裁判尺度,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人民法院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如是说。

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对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和实践效果的充分肯定,明确了公益诉讼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新征程上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

“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杨临萍介绍,十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民法典》生态环境公益侵权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法律依据,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司法解释为细化补充,包含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规则体系。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其中,围绕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及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党和国家大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25件(含本次发布的10件)和典型案例116件,切实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司法实践。”杨临萍说。

此外,为系统应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三大环境危机,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找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平衡点,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服务重点流域区域治理,推动长江流域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探索跨省公益追责及修复资金移送。

杨临萍透露,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立法事项,研究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等司法解释,发布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推动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进一步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化,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对于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规则意义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10件,涉及走私洋垃圾、毁损自然遗迹、偷排船舶污水、非法采矿、破坏公益林地等不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类型,涵盖数人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认定、修复责任承担和验收标准、技改抵扣、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实体规则,以及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等程序规则,对于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规则意义。

据介绍,10件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如,指导案例205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司法保障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代表性案例。该案明确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无害化处置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效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

完善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其中,指导案例209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准确把握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内在规律,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确保受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有效恢复。指导案例207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定位,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在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时一并予以考量。

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全领域全过程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如,指导案例203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同时明确,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打造畅通高效内外协调联动机制。比如,指导案例210号系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跨省倾倒工业污泥违法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该案进一步细化政府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服务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如,指导案例204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明确技改抵扣的适用以产生法定强制性义务之外的环境效益增量为前提,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侵权人可以申请以相关技改费用适当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附:

指导性案例202-211号目录

指导性案例202号

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03号

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04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05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06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07号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08号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09号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继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1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11号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编辑: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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