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长 :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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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价格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价格调控政策和措施。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等收费的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收费标准管理办法,按照相关政策拟订市级管理的相关收费标准,监督有关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
3.承担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市级管理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商品、服务价格改革及调整工作。
4.承担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市级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5.承担制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与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