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小常识你问我来答 第二期

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9-08-10 15:00

问:宣城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依据什么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本委在严格执行上述聘任条件的同时,还综合考察拟聘任仲裁员的实务水平及职业道德,确保本委仲裁员队伍中的每一位都具备案件审理所需的才智、能力和涵养,绝对贯彻本委“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理念,真正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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